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CX(化名)与被告CX某(化名)于1990年6月21日登记结婚,1992年1月28日生育女儿,女儿现已成年。结婚初期双方夫妻感情尚可,之后CX发现CX某与异性交往过密,认为CX某婚内出轨,经常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CX委托浙江XX邹军英律师代理诉讼,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CX享有70%的份额;判令CX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50,000元。CX某同意离婚,不承认婚内出轨,但认可与异性交往中边界不清。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CX与CX某自愿离婚;登记在双方名下的三套房产归CX所有;CX某名下的公积金、股票、债权均归CX某所有,CX某于2025年6月30日前一次性补偿CX230,000元;各自名下的债务各自承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事宜一次性处理完毕,再无争议。
案件争议焦点: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比例如何确定: CX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享有70%的份额。邹军英律师通过梳理CX某与异性交往过密的证据,论证CX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关于“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CX作为无过错方应适当多分财产。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CX获得三套房产及230,000元补偿款,实际分割比例达到70%。
离婚损害赔偿金是否应予支持: CX主张CX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50,000元。邹军英律师通过梳理CX某与异性交往过密的证据,论证CX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CX某通过财产分割及补偿款的方式对CX进行了补偿。
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如何认定: 双方名下有三套房产、两辆轿车、公积金、股票、债权等财产。邹军英律师通过梳理双方财产状况,论证三套房产、两辆轿车、公积金、股票、债权等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CX获得三套房产及230,000元补偿款。
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处理: 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债务。邹军英律师精准论证,各自名下的债务各自承担,避免CX承担CX某名下的债务。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各自名下的债务各自承担。
案件重要突破点:
70%财产分割比例的成功争取——从“均等分割”到“70%份额”: CX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享有70%的份额。邹军英律师通过梳理CX某与异性交往过密的证据,论证CX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关于“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CX作为无过错方应适当多分财产。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CX获得三套房产及230,000元补偿款,实际分割比例达到70%,成功为CX争取到较高的财产分割比例。
三套房产的成功争取——从“均等分割”到“三套房产归CX所有”: 双方名下有三套房产。邹军英律师通过梳理双方财产状况,论证三套房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结合CX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的事实,CX应适当多分财产。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三套房产归CX所有,成功为CX争取到三套房产的所有权。
230,000元补偿款的成功争取——从“无补偿”到“230,000元补偿款”: CX某名下的公积金、股票、债权均归CX某所有。邹军英律师通过梳理双方财产状况,论证CX某名下的公积金、股票、债权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CX应获得相应补偿。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CX某于2025年6月30日前一次性补偿CX230,000元,成功为CX争取到230,000元补偿款。
各自债务各自承担的成功约定——避免CX承担CX某名下债务: 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债务。邹军英律师精准论证,各自名下的债务各自承担,避免CX承担CX某名下的债务。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各自名下的债务各自承担,成功为CX免除了承担CX某名下债务的风险。
律师策略与核心价值(邹军英律师——原告CX代理人):
邹军英律师为原告CX确立了“70%财产分割比例成功争取+三套房产成功争取+230,000元补偿款成功争取+各自债务各自承担成功约定”的综合诉讼策略。在事实层面,通过梳理CX某与异性交往过密的证据,论证CX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CX作为无过错方应适当多分财产;在法律适用层面,精准援引《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关于“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及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论证CX应获得70%的财产份额及相应补偿;在程序层面,通过调解方式高效解决纠纷,成功为CX争取到三套房产及230,000元补偿款,实际分割比例达到70%。最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CX的核心诉讼请求获得支持,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结果:
衢州智造新城人民法院经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CX与CX某自愿离婚;二、登记在双方名下的三套房产归CX所有;三、CX某名下的公积金、股票、债权均归CX某所有,CX某于2025年6月30日前一次性补偿CX230,000元;四、各自名下的债务各自承担;五、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事宜一次性处理完毕,再无争议。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法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与案例价值:
离婚纠纷中无过错方财产分割比例的司法保护: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纠纷中,一方存在过错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关于“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无过错方应适当多分财产。本案中,CX作为无过错方获得70%的财产份额,充分体现了法律对无过错方权益的保护。这一裁判规则对同类离婚纠纷案件中财产分割比例的认定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离婚纠纷中调解结案的高效解纷价值: 本案通过调解方式一次性解决离婚、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全部争议事项,既避免了诉讼对抗对双方造成的二次伤害,又高效实现了离婚目的和财产分割诉求。这一案例为同类离婚纠纷案件的调解解决提供了参考。
离婚纠纷中财产分割的精细化处理: 本案中,邹军英律师通过梳理双方财产状况,对三套房产、两辆轿车、公积金、股票、债权等财产逐一进行梳理和论证,成功为CX争取到三套房产及230,000元补偿款。这一案例为同类离婚纠纷案件中财产分割的精细化处理提供了参考。
离婚纠纷中债务处理的风险防范: 本案中,邹军英律师通过约定“各自名下的债务各自承担”,成功为CX免除了承担CX某名下债务的风险。这一案例为同类离婚纠纷案件中债务处理的风险防范提供了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