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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贩卖依托咪酯电子烟弹毒品案,落实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依法获得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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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贩卖依托咪酯电子烟弹毒品案,落实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依法获得从轻处罚

  判决法院:福建省XX市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二〇二五年一月

  代理方:本案被告人张XX(辩护人:福建联政律师事务所练吴俊律师)

  一、案件详情

  被告人张XX曾因引诱、介绍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又实施贩卖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电子烟弹的行为。2024年6月至8月期间,张XX在建瓯市城区住处、街边等地,先后向三名购毒人员多次贩卖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累计交易10次。其中向第一位购毒人员先后5次出售共计6个电子烟弹,收取毒资2400元;向第二位购毒人员2次出售共计2个电子烟弹,收取毒资900元;向第三位购毒人员3次出售共计4个电子烟弹,收取毒资2千余元。全部违法所得合计5千余元。交易过程中购毒人员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以及现金方式支付毒资。经司法鉴定,被告人及多名购毒人员毛XX本中均检出依托咪酯成分。2024年9月XX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住处将其抓获归案,现场扣押作案使用手机一部。到案后张XX如实供述全部贩卖毒品的事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经审查,认定被告人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属于情节严重,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具备坦白、认罪认罚从轻量刑情节,结合其有犯罪前科的从重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控辩双方完成举证、质证。在案证据包含购毒人员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搜查扣押材料、转账记录、毛发鉴定意见、前科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证据确实充分。

  二、我方辩护意见

  练吴俊律师接受委托担任张XX一审辩护人,完成会见被告人、全面阅卷工作,核对全部交易记录、鉴定材料以及前科档案,庭审发表辩护意见:

  1.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3.请求法庭充分考量上述法定从宽情节,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并争取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予以量刑。

  三、案件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XX多次向多人贩卖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属于情节严重,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存在犯罪前科,应当酌情从重处罚。法院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坦白、认罪认罚应当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但结合本案多次、多人贩毒的犯罪情节、前科情况,未采纳三年以下量刑的辩护请求,认可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一审判决:被告人张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千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手机由办案机关发还被告人。判决宣告之后,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四、案件总结

  本案属于近年多发的依托咪酯新型毒品犯罪,向多人多次贩卖即达到“情节严重”,量刑直接落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区间,加之当事人存在刑事前科,存在酌情从重的情节,本案辩护存在现实难度。接受委托之后,我第一时间会见在押被告人,逐一核实十笔毒品交易的时间、地点、数量、毒资金额,向当事人释X贩卖毒品罪法律规定、前科的从重后果以及认罪认罚制度的法律意义。阅卷过程中,仔细核对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辨认笔录、毛发鉴定报告,确认公诉机关指控的每一笔贩卖事实证据确凿,不存在事实认定错误。庭审当中,我把辩护重心放在挖掘、落实法定从轻量刑情节,将坦白、认罪认罚两大核心从宽情节完整向合议庭呈现,提出从轻、降档量刑的辩护请求。但因本案客观上属于向三人共计十次的多次贩毒,加之有前科劣迹,法院没有采纳降档量刑的诉求,但完整认可并适用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情节,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范围内作出判决,实现有效辩护。从本案办理可以得到启示:新型毒品案件当中,即便依托咪酯电子烟弹单份交易金额不高,但只要满足多人、多次贩卖,就直接认定情节严重,量刑起点即为三年以上。辩护律师在此类案件中,在事实证据没有抗辩空间的情况下,核心工作就是把全部法定从轻情节落实,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诉讼权利。同时也警示,贩卖依托咪酯电子烟弹属于刑事犯罪,切勿心存侥幸。

  五、律师价值

  本案为有前科的多次贩卖依托咪酯毒品案件。介入后会见核实全部交易事实,固定坦白、认罪认罚法定从轻情节,庭审充分发表罪轻辩护意见,法院采纳从轻辩护观点,在法定量刑区间内为当事人争取有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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