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袁X在某短视频平台看到被告某公司关于“二元店”的宣传并留下联系方式。某公司工作人员承诺除货款外无其他附加费用,并提供选址、运营等全程扶持。袁X与某公司签订《特批申请单》并交纳五千元意向金。随后,袁X在某市某区某镇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交纳1万元押金。某公司突然要求交纳全款后才可签订正式合同,袁X无奈共计支付5万元。付款后双方签订《合作协议》等文件,袁X发现需交纳六千元服务费及1.2万余元货柜费等,与前期宣传严重不符,当场要求作废合同并报警。某公司发货后,袁X发现货物数量极少、价格高昂,且完全不符合约定的配货比例,导致店铺根本无法开业。双方多次沟通未果,袁X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返还款项并赔偿违约金及实际损失。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某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以及合同是否应当解除。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及相关附件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某公司虽主张首批配货有指导建议权,但其未按《客户店铺首批配货标准》中明确约定的价格比例进行配货,导致货物数量少、价格高。袁X在收货后及时提出异议,某公司却拒绝按约定重新配货,该行为构成违约,致使袁X开店经营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支持解除合同。关于款项返还,法院认定某公司应退还首批货款、货柜款,并酌情返还部分服务费共计4.6万余元。关于违约金,法院支持按合同约定支付1.9万余元。对于袁X主张的房屋租金损失,因违约金已足以弥补,故不再重复支持;可得利益损失因缺乏证据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确认袁X与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解除;某公司退还袁X货款、货柜款及年度服务费共计4.6万余元;袁X退还某公司已交付的所有货柜及货物;某公司支付袁X违约金1.9万余元;驳回袁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两千余元,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