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某地区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系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樊X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张XX系关联实业公司实际控制人,该实业公司曾经是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大股东,双方多年存在股权、投资、分红等多重商业关联,两家企业经营管理深度交叉,资金往来频繁,大量资金通过个人账户流转,财务管理极不规范。
张XX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主张其向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樊X出借合计 810 万余元款项,提交银行转账流水、部分收据作为证据,请求法院判令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归还借款 659.5 万余元,要求樊X在收到款项范围内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同时由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保全担保保险费 1.6 万余元。
本案程序曲折,案件经历一审、上诉、再审、发回重审之后,重审一审审理认为张XX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判决驳回张XX全部诉讼请求。张XX不服重审一审判决提起二审上诉,坚持案涉款项属于借款,转账、收据足以证明借贷事实,认为一审事实认定错误,主张樊X作为实际控制人应当承担共同清偿责任。马晓萍律师接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樊X委托,担任两当事人一、二审阶段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案件应诉。
案件焦点
1. 在双方存在股权投资、分红、公司经营混同等多重复杂资金往来背景下,仅有转账记录、部分收据,能否认定双方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2. 法定代表人樊X接收案涉资金,属于个人借款还是履行公司职务行为,是否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3. 公安机关询问笔录能否作为认定双方资金性质的有效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是否可以证实借贷合意真实存在。
4. 本案经过再审发回重审,再审程序合法性是否影响本案实体裁判。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采信马晓萍律师代理意见,认为公安机关笔录与全案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本案双方主体之间存在投资、股权、分红多重法律关系,资金往来成因复杂。民间借贷成立除款项交付外,必须具备借贷合意。张XX提交转账凭证、部分收据,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转账系双方达成借款合意之后交付的借款。对于原告提出再审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不属于本案实体审理范围,不予采纳。同时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樊X存在个人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樊X无需承担共同还款义务。
最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驳回张XX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主张的数百万元借款本息、保全保险费等全部诉求未获得法院支持,当事人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