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刘XX于2025年6月12日入职某装卸公司承包的某矿业公司某县某镇某铁矿项目,从事运输司机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年6月15日,刘XX在驾驶运输车辆作业时发生侧翻事故受伤。事故发生后,项目车队队长王XX告知其用人单位为某装卸公司。刘XX入职两日的报酬由某运输公司代发。刘XX申请劳动仲裁未获支持,遂委托李岩律师向某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与某装卸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在李岩律师指导下,刘XX收集了与王XX的聊天记录、工作群记录、与工友张XX和邓XX的聊天记录、代发工资截图、事故照片及相关录音等证据,证明某装卸公司与某运输公司存在业务与用工混同。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某装卸公司虽在庭审中对刘XX系其员工无异议,但案件前期存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由案外人某运输公司代发等复杂情形。需结合相关证据综合认定双方是否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定构成要件,以及在存在多层承包、代发工资等复杂用工形态下,如何穿透表象认定真实的用工主体,某装卸公司是否应承担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装卸公司系依法成立的法人单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刘XX从事的司机工作系某装卸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根据微信群聊天记录等证据,刘XX受某装卸公司管理,从事其安排的有报酬工作。且X装卸公司在庭审中对双方劳动关系予以认可。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自2025年6月12日起已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最终,某法院判决:确认刘XX与某装卸公司自2025年6月12日起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10元由某装卸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