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某局下属分支机构与某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公司提供污水处理,某局分支机构按约结算服务费,承担必要维修费用。但协议到期后,企业仍被拖欠8个月服务费和部分维修费。双方作出补充协议,确认这一部分费用数额和支付时间,某局分支机构仍继续拖欠,并拒绝支付协议到期后继续实际服务的1个月服务费,还多扣了相关的税点。
企业运营困难,经多次协商无效,委托本人代理。本人指出,这属于行政协议,应当提起行政诉讼。合作方式、目的都完全符合行政协议,即法定的“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
由于该机构不是独立的行政主体,故被告应以设立该机构的某局为被告并承担责任。哪怕该机构擅自订立协议无效,企业事实上提供了服务,某局也应当支付相应费用。该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足额、及时支付,变更支付条件、数额,属于严重违约,还应支付逾期履行的利息。
处理结果
经过法院多次推动实质化解,该机构陆续支付费用,最终在一审开庭后签订调解书,足额支付9个月服务费、维修费、多扣税费和大部分逾期利息,原告随即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