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卖方为一家水处理设备公司,与买方签订《水处理设备购销(安装)合同》,约定由卖方提供并安装调试水处理设备,出水标准参照生活用水标准;同时合同约定设备正常运转后,买方需在30日内完成验收,如果买方无法在此期限内提供第三方出具的水质不合格检测报告,视为设备验收合格。
合同总价款X万元,买方前期仅部分支付定金。202X年X月X日卖方完成设备安装调试并交付买方投入实际使用,尚余X万元设备尾款未支付。
买方拒绝支付尾款,理由是设备出水静置后出现沉淀物,主张设备水质不达标。一审法院采信买方观点,认定设备不符合质量约定,判决买方仅向卖方支付X万元货款。
卖方不服一审判决,委托李慧律师提起上诉。案件关键点:买方仅提交一段视频,既无法确认水样来源,也没有第三方水质不合格检测报告;一审、二审过程中买方均不申请水质司法鉴定;买方已经长期实际使用案涉设备开展生产经营。
二、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采纳李慧律师代理意见,对一审判决予以改判:
1. 认定合同中“30日内提交第三方水质不合格报告视为验收合格”的条款不属于格式条款,合法有效。
2. 买方没有在合同约定检验期内提交第三方水质不合格检测报告,也不申请司法鉴定,仅凭视频不足以证明设备质量不合格。
3. 判令买方全额支付剩余设备尾款X万元。
4. 判令买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X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LPR加计50%,自202X年X月X日计算至款项全部付清为止。
5. 判令买方承担卖方一审实际支出律师费。
三、律师价值
本案一审阶段,法院将卖方预先拟定的验收条款直接认定为格式条款,否定该条款法律效力,同时仅凭买方提供的一段视频,就认定设备水质不达标,直接酌定减半货款,卖方权益遭受重大不利。
接受委托后,李慧律师梳理全部合同文本、微信聊天记录、设备交付使用凭证,找准二审核心抗辩突破口:第一,案涉验收检验条款虽由卖方拟定,但并未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不属于格式条款,应当认定有效;第二,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负有检验及质量瑕疵举证义务,买方仅有视频证据,无法证实水样来自案涉设备,又拒不申请水质司法鉴定,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第三,买方接收设备后长期投入生产使用,却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已经构成逾期付款违约。李慧律师围绕上述要点组织上诉事实与法律说理,提交证据,推动二审法院纠正一审事实与法律适用错误,实现改判。
李慧律师精准识别一审案件的法律误区,围绕格式条款认定、买卖双方质量举证责任、合同验收规则展开法律论证。在买方仅提交存疑视频证据、无鉴定报告的不利局面下,牢牢把握合同约定与证据规则,帮助当事人推翻一审减半判赔的结果,二审实现货款全额追回,同时争取到逾期付款违约金、已实际发生的律师费,最大限度维护企业的合同权益,为设备销售类企业货款维权提供实务参考。
四、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适用场景
1. 设备、货物买卖,买方以“产品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少付货款;
2. 购销合同中设置验收期限、第三方检测的相关约定,双方就条款效力产生争议;
3. 买方仅提供照片、视频,不做第三方检测、不申请司法鉴定,以此主张货物质量问题;
4. 卖方已经交付货物、设备,买方实际使用却拖欠尾款;
5. 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败诉或结果不理想,需要提起上诉争取改判;
6. 买卖合同需要主张违约金、律师费、诉讼费等违约损失。
服务指引
1. 交易时妥善留存购销合同、送货单、安装调试记录、微信沟通记录;
2. 合同有约定检验、检测期限的,务必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开展验收,固定检测相关证据;
3. 遭遇对方以质量为由拖欠货款,不要轻易接受价款扣减,优先梳理举证责任,评估是否需要第三方检测;
4. 如果一审判决结果不利,务必把握上诉期限,尽快委托律师评估案件改判可能性;
5. 合同中约定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的,注意保管律师费委托合同、发票、付款凭证,作为维权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