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书基础信息
审理法院: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判决日期:二〇二三年
二、案件背景
原告张X与被告杨X、何X存在长期多笔经济资金往来。原告张X起诉主张,杨X于 2014 年多次向自己借款,经核算总借款 140 万元,归还部分款项后尚欠 60 万元未清偿,请求法院判令杨X、何X共同归还借款 60 万元,并按照月利率 1.7% 支付利息。 陈翠律师接受被告杨X委托,担任杨X的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审理。原告提交转账记录等材料试图证明借贷关系及欠款金额;杨X一方抗辩:双方大量资金往来不全是借款,原告诉称尚欠 60 万元借款缺乏完整结算凭证,双方也不存在明确的月 1.7% 利息约定。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欠款事实与利息约定,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核心案件争议
1.在多笔资金混杂往来前提下,能否证实被告尚欠张X借款本金 60 万元;
2.现有证据是否能够证明双方约定月利率 1.7%;
3.多笔流水交织,如何区分借款、还款以及其他性质的经济往来。
三、案件审理结果
1.驳回原告张X的全部诉讼请求;
2.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加上保全费,由原告负担。
四、陈翠律师核心代理工作
1. 完整梳理全部银行流水,甄别款项法律性质
对原被告多年全部资金往来逐笔核对,区分借款、还款以及其他经济往来,向法庭说明:不能仅凭转账流水就直接认定全部款项均属于借款,破除原告以流水直接推定欠款的逻辑。
2. 针对原告诉请 60 万欠款进行证据质证,指出证据链缺陷
重点针对原告主张的 60 万元尚欠本金进行质证,向法庭提出:原告缺少完整借条、双方正式结算协议等关键证据,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经核算后被告还欠 60 万元,原告举证没有达到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标准。
3. 反驳原告月利率 1.7% 利息的诉讼主张
审查全部聊天、书面证据,本案没有证据证实双方达成月利率 1.7% 的合意,向法庭提出原告主张高额利息没有事实依据,不应得到法庭支持。
4. 聚焦被告一方的抗辩事实,做好庭审举证、质证、辩论
庭审围绕借贷关系成立要件、举证责任分配展开,充分发表质证意见与代理观点,指出民间借贷案件中,原告应当对借贷合意、欠款金额、利息约定承担举证责任。
5. 运用举证责任规则,促成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代理意见紧扣民间借贷的举证证明责任,提示法庭在证据不足时应当由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告承担不利后果,法院最终采纳相关抗辩观点,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五、适用咨询场景
1.双方存在多年大量资金流水,无完整借条、结算单,被起诉归还大额借款;
2.原告仅凭转账记录起诉,主张尚欠高额借款本金;
3.对方主张口头约定高额利息,但没有书面证据予以佐证;
4.往来款项混杂借款、合作、其他经济支出,款项性质难以区分;
5.民间借贷作为被告应诉,需要从原告证据不足角度进行抗辩。
六、法律服务指引
民间借贷案件作为被告应诉可委托陈翠律师代理。面对多笔资金往来、缺少借条或结算凭证的借贷纠纷,律师会梳理全部流水,区分不同性质款项,从借贷合意、欠款金额、利息约定多角度质证,用好民事诉讼举证责任规则,在证据层面对原告诉请进行抗辩,维护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