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桂X欲租赁农用地养殖鸭子,经人介绍认识被告杨XX。双方口头约定,桂X租赁杨XX位于某街道某村委会某村东北某米左右约75亩的地块,租期12年,租金1600元/亩,每年12万元,并约定办好养殖证件后开始计算租期。协议达成后,桂X陆续向杨XX支付购买抽水机费用800元、预付租金3万元、运费250元及工人工资300元,共计31350元。期间,桂X多次要求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要求杨XX提供其承租土地的合同,杨XX一再拖延。2024年12月初,桂X得知该地块距某河流仅100米左右,达不到养殖环保要求,根本无法办理养殖手续。桂X多次通过微信催促杨XX办证或退还订金,杨XX虽口头答应退款,但以资金困难、需等土地重新出租等理由推脱。无奈之下,桂X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杨XX返还预付租金3万元及垫资费用1350元,并支付利息。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第一,双方租赁合同关系是否成立及应否解除;第二,杨XX应否退还3万元预付款及资金占用利息;第三,桂X主张退还土地平整等垫资费用1350元应否得到支持。庭审中,杨XX辩称办证问题已解决,原告系因找到更便宜的地块而违约,且对抽水机、运费等垫资费用提出异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就土地租赁达成一致,租赁合同关系成立。因杨XX未能提交有效的农用设施使用证,其提交的批复仅为备案意见,桂X无法使用案涉土地进行养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合同应予解除。双方约定待证照办理后才计收租金,桂X支付的3万元明确备注为“订金”,实为预付款,现租金未起算,应予退还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关于平整土地费用1350元,因系桂X指示杨XX处理且实际用于土地平整,退还缺乏依据。最终法院判决:杨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桂X退还3万元及利息;驳回桂X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