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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学好律师代理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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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郭学好律师在本案中作为某房地产公司代理人,精准剖析合同性质与违约责任界限。二审中,郭律师从条款缺失、后续磋商等维度论证《合作协议》的预约合同属性,有效反驳对方“本约”主张。针对违约金争议,郭律师通过梳理沟通记录等证据,证明双方分歧的客观事实,促使法院维持对违约金的合理调减,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权益,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出色的庭审应变能力。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某房地产公司与某建设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某建设公司承包某楼盘项目施工总承包,某建设公司支付X万元履约保证金及X万元借款。后双方就工程承包范围、计价模式、付款方式等核心条款产生分歧,未能签订正式施工合同。某房地产公司在未解除协议的情况下,擅自将工程发包给案外人某工程公司。某房地产公司遂起诉解除协议,某建设公司反诉要求退还保证金X万元并支付违约金X万元,保证人孙某乙、杨某、任X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认定协议为预约合同,判决解除协议,某房地产公司退还保证金X万元并支付违约金X万元及资金占用费,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1.案涉《合作协议》应认定为预约合同还是本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某房地产公司是否构成违约行为;3.如构成违约,违约责任及违约金应如何认定。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合作协议》缺少工程计价、付款节点等可直接履行的实质性条款,且预留后续缔约路径,依法应认定为预约合同。某房地产公司在磋商未终止且协议未解除时擅自另行发包,阻断本约磋商可能性,违反诚信磋商义务,构成违约。关于违约责任,约定的X万元违约金过分高于某建设公司实际产生的X万元预算编制费及保证金资金占用费等实际损失。一审法院结合直接损失数额、过错程度等酌情调减违约金并无不当。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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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隽兴律师事务所主任、权益合伙人。受聘担任昆明城市学院法学院特聘导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昆明铁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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