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陈振律师代理某公司劳动争议案部分胜诉

  • 劳动工伤
劳动工伤
陈振律师 在线
湖南振瀚律师事务所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99+
    服务天数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陈振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灵活的诉讼策略。面对二倍工资差额超过仲裁时效的不利局面,陈律师及时调整重心,将核心精力集中于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的争取。在工资数额认定上,陈律师巧妙运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促使法院采信原告证据,成功追回提成工资。同时,准确界定“被迫离职”的法律性质,有力反驳了被告关于“自行离职”的抗辩,最大化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李XX原在某代理公司任职,被派往被告某公司负责某小区项目的策划与销售。2022年6月,因代理合作终止,原告正式入职被告某公司,担任经理助理,约定月薪5000元加销售提成。入职后,被告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2023年1月至7月,被告无故拖欠原告工资。2023年8月底,原告因被告拖欠工资被迫离职。为维护权益,原告先后向某部门投诉,并两次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均被告知不予受理,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5万元、拖欠工资4.2万余元及经济补偿金1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三:一是原告主张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是否超过仲裁时效;二是被告应支付的拖欠工资金额应如何认定,特别是提成部分;三是原告离职性质如何界定,被告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被告辩称,二倍工资差额已过一年仲裁时效;原告工资由底薪和提成组成,仅认可欠付基本工资3.5万元;原告系自行离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二倍工资差额,原告主张的各月份差额确已超过仲裁时效,且无中止、中断情形,法院不予支持。关于拖欠工资,结合原告提交的工资表及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被告未提供其掌握的工资条,应承担不利后果,法院认定被告应支付基本工资3.5万元及提成1700余元,社保补贴诉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关于经济补偿金,被告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原告被迫离职,被告应按原告1.5个月的工作年限标准支付经济补偿。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公司支付原告工资合计3.6万余元;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75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更多案例推荐 · 陈振律师
陈振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陈振律师?
5.0分热情服务天数:99
陈振律师
14313202****9944 执业认证
  • 湖南振瀚律师事务所
  • 婚姻家庭 工伤赔偿 交通事故
我是陈振,执业律师,本科毕业于石河子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持有国家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跨界的履历塑造了我独特...
  • 186 2762 6061
  • 18627626061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