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被告人常X户籍地某省某市某县,系某大学农业专业硕士研究生。2016年8月,常X入职某公司担任业务部普通员工。在职期间,常X按照上级杨X的安排,从事修改、打印虚假合同、磅单及货权转移证明等辅助性工作。约半年后,常X因考取公务员离职。经查,该公司实际控制人郭X在无真实货物购销的情况下,指使员工大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常X任职期间,公司虚开金额达92905万余元,税额15793万余元,价税合计108699万余元。2021年3月,常X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某公安局取保候审。某检察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常X提起公诉,并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常X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若构成犯罪应如何量刑。辩护人提出,常X社会经验不足,仅从事简单文件打印,张XX、杨X等人从未告知虚开事实,常X缺乏主观故意,应作无罪辩护;退一步讲,即使构成犯罪,常X处于最底层,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且未获取非法利益,任职时间短,主观恶性小,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此外,常X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应免予刑事处罚。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常X在工作中虚构合同、伪造证明等,应对非正常经营活动有一定认识,故不予采纳无罪意见。但综合全案证据,法院认定常X作为普通员工,领取正常工资,无其他非法获利,工作时间较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结合其身份、工作内容等,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常X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最终,某法院判决被告人常X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免予刑事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