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刘XX与被告肇X乙曾系情侣关系,于2025年6月确立恋爱关系,2026年2月分手。2025年6月9日至2026年4月18日期间,肇X乙多次向刘XX借款,刘XX向肇X乙转款共计22.2万余元。2026年1月23日,肇X乙向刘XX出具《借条》,载明借款18.5万元,借款期限自2025年8月4日起至2028年8月4日止,约定2026年2月17日前还款2万元,其余按约还款,并承诺若逾期,出借人维权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均由借款人承担。出具借条前,肇X乙已偿还借款本金1.7万余元;出具借条后至2026年4月18日期间,肇X乙又偿还借款本金2.3万元。以上还款共计4万余元。因余款未还,刘XX委托某律师事务所郑某甲、刘琳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肇X乙给付借款本金14.4万余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律师费九千余元及诉讼费。肇X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否合法有效,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二、原告主张的借款本金、利息及律师费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针对上述焦点,刘琳律师指出,首先,刘XX与肇X乙之间的借贷关系有转账凭证及《借条》为证,合法有效,债务应当清偿。其次,虽然《借条》约定的还款期限尚未全部届满,但肇X乙未按约定在2026年2月17日前偿还首期2万元借款,构成“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情形,刘XX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全部借款。最后,关于律师费,双方在《借条》中明确约定逾期维权产生的律师费由借款人承担,刘XX实际支付了九千余元律师费,该主张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肇X乙向刘XX借款未还清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还款期限届满前,肇X乙未按约定还款,构成预期违约,刘XX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全部借款。肇X乙未及时返还借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刘XX主张的借款本金14.4万余元及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合法有据;主张的律师费九千余元符合合同约定。最终,法院依法缺席判决:一、被告肇X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XX借款本金14.4万余元;二、被告肇X乙给付原告刘XX以14.4万余元为基数自2026年6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LPR计算的利息;三、被告肇X乙给付原告刘XX律师费九千余元。案件受理费三千余元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