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5年9月,原告某物流公司委托梁X运输一批家电,从合肥运往天津。同年9月26日,梁X驾驶某AXXXXX号半挂货车在京XX高速行驶时,与周X驾驶的某AXXXXX号半挂货车发生追尾交通事故,导致两车及所载货物损坏。交警部门认定周X负主要责任,梁X负次要责任。案涉货车分别登记在某运输公司和某货运公司名下,且某AXXXXX号车在某保险公司沧州XX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后,某物流公司因货物毁损产生损失,与各被告协商赔偿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各被告赔偿货物损失、仓储费及鉴定费等。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货物损失金额的认定及赔偿责任的划分。某保险公司沧州XX公司对事故责任划分无异议,但抗辩称案涉57台受损洗衣机可修复,原告重新购买属于不必要支出,主张按修复费用计算损失,且认为诉讼费、鉴定费等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原告则主张受损货物为待售商品,修复后无法按原价销售,且已实际重新购买并赔付收货方,应按市场价值赔偿。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货物系用于销售的商品,修复后难以达到原市场价值,且原告已实际重新购买并赔付,故支持按市场价值认定损失。经评估,货物市场价值为17.8万余元,扣除酌情确认的2.5万余元残值,法院认定货物损失为15.3万余元,加上九千余元评估费,合计16.2万余元。根据责任比例,某保险公司沧州XX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70%赔偿责任即11.3万余元,梁X承担30%赔偿责任即4.8万余元。因原告未证明某运输公司存在过错,法院未支持其连带赔偿诉求。最终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沧州XX公司赔偿11.3万余元,梁X赔偿4.8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