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诉被告某生态环境公司、杨XX、何XX、赵XX、某园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4年初,杨XX、何XX等人借用某生态环境公司资质,从某园林公司承包某学校及景观项目工程,并将挖掘工程交由原告某公司施工,同时采购黄沙、水泥等材料。双方结算确认总价款为158万余元,后又产生机械及材料费5.8万余元,合计163.8万余元。期间,某园林公司另行与原告签订18.8万余元的机械施工合同并已付清。扣除已付款项,被告仍欠付原告54.9万余元。原告多次催要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共同支付欠款及利息,并要求某园林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庭审中,原告提交了汇总表、付款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各被告间法律关系的认定及付款责任主体的界定。具体包括:某生态环境公司、杨XX、何XX是否构成合伙关系并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赵XX是否为合伙人;某园林公司是否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XX与何XX自认合伙关系,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某生态环境公司在结算单上加盖公章,符合合伙特征,应认定为共同合伙人。赵XX仅为聘请的成本核算人员,属职务行为,不承担付款责任。某园林公司非案涉工程发包人,且已结清款项,不承担连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某生态环境公司、杨XX、何XX共同向原告某公司支付合同尾款54.9万余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并赔偿保全费三千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九千余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