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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友良律师代理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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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友良律师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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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友良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诉讼策略。首先,精准界定法律关系,通过梳理结算单盖章、资金流向等关键证据,成功论证某生态环境公司与自然人被告构成实质合伙关系,突破了单一主体偿债能力不足的困境。其次,合理设计诉讼请求,在主张合伙人连带责任的同时,将总包方列为被告以施加还款压力。最后,庭审中有效应对被告关于“资质出借”及“职务行为”的抗辩,引导法院查明事实,最终为客户全额追回54.9万余元工程款及利息,最大化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诉被告某生态环境公司、杨XX、何XX、赵XX、某园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4年初,杨XX、何XX等人借用某生态环境公司资质,从某园林公司承包某学校及景观项目工程,并将挖掘工程交由原告某公司施工,同时采购黄沙、水泥等材料。双方结算确认总价款为158万余元,后又产生机械及材料费5.8万余元,合计163.8万余元。期间,某园林公司另行与原告签订18.8万余元的机械施工合同并已付清。扣除已付款项,被告仍欠付原告54.9万余元。原告多次催要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共同支付欠款及利息,并要求某园林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庭审中,原告提交了汇总表、付款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各被告间法律关系的认定及付款责任主体的界定。具体包括:某生态环境公司、杨XX、何XX是否构成合伙关系并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赵XX是否为合伙人;某园林公司是否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XX与何XX自认合伙关系,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某生态环境公司在结算单上加盖公章,符合合伙特征,应认定为共同合伙人。赵XX仅为聘请的成本核算人员,属职务行为,不承担付款责任。某园林公司非案涉工程发包人,且已结清款项,不承担连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某生态环境公司、杨XX、何XX共同向原告某公司支付合同尾款54.9万余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并赔偿保全费三千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九千余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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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友良律师,安徽徽通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拥有法学、社会学双本科学历,河南财经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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