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5年1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姚X虚构工地需使用“钢板”的事实,在某市某区某街道某建设等地,与被害人孟X签订“钢板”租赁协议。姚X以租赁为名,从孟X处骗得“9米钢板”共计108块,随后将上述钢板出售给他人进行销赃,得款共计55万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分为四起:第一起发生于2025年1月16日,姚X骗得钢板20块,销赃获利11万余元;第二起发生于同年3月15日,骗得钢板36块,获利18万余元;第三起发生于4月10日,骗得钢板12块,获利6万余元;第四起发生于4月29日,骗得钢板40块,获利19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姚X退赔被害人孟X1.4万余元。某检察院经审查,以姚X涉嫌合同诈骗罪向某法院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被告人姚X的量刑情节认定及辩护意见的采纳上。公诉机关指控姚X犯合同诈骗罪,数额巨大,具有退赔部分损失及自愿认罪认罚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被告人姚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辩护人提出,姚X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归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且退赔部分损失、无犯罪前科,本案系法律意识淡薄、受贪念驱使临时起意,并非预谋已久的职业诈骗,请求从轻处罚。法院经审理认为,姚X自愿认罪认罚且退赔部分损失,依法予以从宽处理;但关于“坦白”的辩护意见,与姚X归案之初的供述表现情况不相符,故不予采纳;其余辩护意见予以酌情采纳。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姚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依法对姚X予以从宽处理,并采纳公诉机关准确的量刑建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姚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姚X违法所得53万余元,发还被害人孟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