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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板租赁骗局销赃55万余元,合同诈骗罪如何争取从宽?杭州江颖静律师辩护姚X,认罪认罚+退赔部分损失获法院采纳,有效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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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颖静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专业的刑事辩护能力。接受委托后,江律师迅速阅卷并与被告人姚某深入沟通,准确界定本案系临时起意而非职业诈骗的性质。在庭审策略上,江律师敏锐捕捉到被告人认罪认罚及退赔部分损失的从宽情节,据此制定罪轻辩护策略。庭审中,江律师条理清晰地发表辩护意见,虽“坦白”情节未获法院认定,但成功促使法院采纳其余从轻处罚意见,最终帮助被告人在数额巨大的法定刑幅度内获得五年八个月的合理量刑,最大程度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25年1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姚X虚构工地需使用“钢板”的事实,在某市某区某街道某建设等地,与被害人孟X签订“钢板”租赁协议。姚X以租赁为名,从孟X处骗得“9米钢板”共计108块,随后将上述钢板出售给他人进行销赃,得款共计55万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分为四起:第一起发生于2025年1月16日,姚X骗得钢板20块,销赃获利11万余元;第二起发生于同年3月15日,骗得钢板36块,获利18万余元;第三起发生于4月10日,骗得钢板12块,获利6万余元;第四起发生于4月29日,骗得钢板40块,获利19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姚X退赔被害人孟X1.4万余元。某检察院经审查,以姚X涉嫌合同诈骗罪向某法院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被告人姚X的量刑情节认定及辩护意见的采纳上。公诉机关指控姚X犯合同诈骗罪,数额巨大,具有退赔部分损失及自愿认罪认罚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被告人姚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辩护人提出,姚X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归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且退赔部分损失、无犯罪前科,本案系法律意识淡薄、受贪念驱使临时起意,并非预谋已久的职业诈骗,请求从轻处罚。法院经审理认为,姚X自愿认罪认罚且退赔部分损失,依法予以从宽处理;但关于“坦白”的辩护意见,与姚X归案之初的供述表现情况不相符,故不予采纳;其余辩护意见予以酌情采纳。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姚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依法对姚X予以从宽处理,并采纳公诉机关准确的量刑建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姚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姚X违法所得53万余元,发还被害人孟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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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颖静律师,现为浙江惠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兼任余杭区商事调解员、惠崇调解工作室调解员,并连续多年担任杭州市余杭区村(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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