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姚X与被告武X于2010年8月在务工时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11年2月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2011年6月生育长女姚X甲,于2016年11月生育次女姚X乙。近年来,双方常因性格不合及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未能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原告曾于2022年3月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某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此后,双方互无联系,分居至今已满一年。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任何和好可能,遂委托汪婷婷律师再次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双方离婚,并主张长女由被告抚养,次女由原告抚养。诉讼中,原告明确表示对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及共同债务均不主张权利。被告武X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其一,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符合法定离婚条件;其二,两名婚生女的抚养权应如何依法合理分配。针对第一个焦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本案中原告系第二次起诉,且前次判决后双方分居已满一年,需审查该事实是否足以认定感情破裂。针对第二个焦点,法院需从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出发,结合子女目前的实际生活状态、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及意愿,综合判定抚养权的归属,并确定抚养费的承担方式。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常因性格不合发生争吵,原告曾起诉离婚被驳回,此后双方分居至今已满一年,夫妻关系仍未得到改善,据此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支持原告的离婚诉求。关于婚生女抚养问题,结合庭审中原告陈述长女目前与被告共同生活、次女与原告共同生活的实际情况,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出发,判决长女姚X甲由被告抚养,次女姚X乙由原告抚养,双方互不支付子女抚养费。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因原告未主张权利,法院不予处理,双方如有纠纷可另行诉讼。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一、原告姚X与被告武X离婚;二、婚生女姚X乙由原告抚养,婚生女姚X甲由被告抚养,双方互不给付子女抚养费。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