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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婷婷律师代理詹X离婚纠纷案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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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婷婷律师 在线
河南书涵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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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汪婷婷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作用。首先,在专业判断与策略制定上,汪律师准确评估了双方感情破裂的事实,制定了以调解结案为主的诉讼策略,避免冗长诉讼对当事人及子女造成二次伤害。其次,在客户沟通与危机处理方面,汪律师耐心安抚原告情绪,引导其理性看待抚养费诉求,最终促成抚养费数额的合理调整。最后,在庭审与调解表现中,汪律师积极配合法官及人民调解室,与被告进行有效协商,妥善落实了子女抚养权与探望权细节,最大程度维护了原告及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案结事了。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詹X与被告林X于2017年1月12日在某县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于2015年11月8日生育一子詹X甲,于2018年7月1日生育一女詹X乙。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推移,因性格差异及生活琐事等原因,双方缺乏有效沟通,矛盾逐渐加深,导致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原告詹X经慎重考虑,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继续共同生活已无意义,为妥善解决婚姻及子女抚养问题,遂委托某律师事务所汪婷婷律师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原告詹X的诉讼请求包括: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请求法院判决婚生子詹X甲、婚生女詹X乙均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两千元,直至婚生子女均满十八周岁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某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达到法定准予离婚的条件;二是婚生子詹X甲、婚生女詹X乙的抚养权归属问题,以及不直接抚养一方应支付的抚养费数额与支付方式;三是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探望权的行使方式与配合义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汪婷婷律师作为原告詹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积极协助原告梳理双方感情破裂的客观事实,并围绕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及抚养费标准等核心诉求,与被告林X进行了多轮耐心、细致的沟通与协商,力求在保障原告及子女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促成双方和平解决纠纷。

 

【裁判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某县人民法院委托某县人民法院诉前人民调解室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原告詹X与被告林X离婚。二、婚生子詹X甲与婚生女詹X乙由原告詹X抚养,被告林X给付婚生子詹X甲抚养费每月一百元,给付婚生女詹X乙抚养费每月一百元,直至十八周岁止,此款于每年12月20日前付清当年度的抚养费。三、被告林X享有探视婚生子女的权利,原告詹X应予以积极配合。四、原告詹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詹X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某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法官助理、书记员等法院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了相关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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