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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借贷纠纷代理,运用公司法规则排除股东偿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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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杨霞律师 在线
云南铠达律师事务所 执行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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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杨霞律师作为本案被上诉人代理人,结合笔迹鉴定、公安立案撤案等证据,主张当事人系被冒名登记股东,无成为股东的真实意思,也未出资、参与公司经营。充分发表抗辩意见,协助法院查清冒名登记关键事实,法院采纳代理观点,判决当事人无需承担案涉借款债务,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XX、孙XX、胡XX、孙XX。其中孙XX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霞律师、杨某某实习律师;胡XX、孙XX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律师。

孙XX以企业经营为由向上诉人借款,实际交付款项 192000 元,款项转入孙XX个人账户。案涉企业由孙XX实际控制,工商登记股东为孙XX、胡XX、孙XX,后该企业注销。原审曾出具民事调解书,再审阶段撤销该调解书,认定由孙XX个人承担还款责任。上诉人不服,上诉主张案涉借款用于企业经营,要求登记股东共同承担还本付息责任。本案审理过程中曾因涉嫌刑事犯罪中止,刑事案件撤销后恢复审理。

办案经过

一审再审撤销原民事调解书,区分两笔出借资金效力,判令孙XX个人承担还款责任,驳回上诉人要求登记股东共同偿债的诉请。上诉人不服提起二审。杨霞律师作为被上诉人孙XX的代理律师参与二审,结合笔迹鉴定意见、公安立案及撤案材料,围绕存在冒名登记事实、孙XX并无成为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未参与出资经营等要点进行抗辩。二审法院调取公安卷宗证据,对冒名登记、借款主体、责任承担等焦点事实予以核查评判。

案件结果

判决理由

依据合同相对性,本案借款人为孙XX。笔迹鉴定、公安材料证实,孙XX、胡XX、孙XX属于被冒名登记为股东,没有成为股东的真实意思,无出资、参与经营的股东行为。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规定,被冒名登记的主体,无需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一审再审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适用法条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判决内容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再审判决。即撤销原民事调解书;由孙XX分别返还两笔借款本金,并按对应标准支付利息及资金占用损失;驳回上诉人要求其余被上诉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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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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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霞律师,云南铠达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民商法学专业毕业,曾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10余年,现任: 民商法学专业毕业, 曾在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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