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祥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XX,辩护人杨霞律师。
因车辆转让尾款纠纷,被告人纠集多人找到涉案车辆,使用拖拽、控制、殴打等方式剥夺被害人人身自由,将被害人带离当地,造成被害人轻微伤。公诉机关以非法拘禁罪提起公诉,认可被告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相关费用,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办案经过
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杨霞律师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参与庭审,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结合被告人坦白、认罪认罚、已经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量刑情节发表辩护意见,请求法庭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对被告人作出公正处理。法庭全面审查全案证据,综合考量全部量刑情节作出判决。
案件结果
判决理由
被告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有殴打被害人情节,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从轻量刑情节。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法院经审查认为明显不当,不予采纳。被告人前期羁押时间依法予以折抵刑期。
适用法条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内容
被告人赵XX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期限予以折抵刑期。如不服判决,可在法定期限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