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调解书
原告:王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
码XXXXXX,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XXXXX。
被告:李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
号码XXX,汉族,住江苏省XXXX。
原告王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4 年
03 月 01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本院依法主持
当事人进行调解,原告王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与
被告李XX参加调解,本案现因调解成立而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2.判令长子王XX、次子王XX均归原告扶养,被告每月支
付扶养费 3000 元至独立生活止;3.案件受理费用由原、被告
共同承担。
被告李XX辩称,希望协商解决。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
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XX与被告李XX离婚。
二、婚生子王XX由原告抚养、婚生子王XX由被告抚养。每年上学期(每年上半年)两个孩子与原告王XX共同生活,每年下学期(每年下半年)两个孩子与被告李XX共同生活,原、被告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婚生子王XX、王XX的医疗费、学费等较大额度支出凭票据由原、被告双方各半负担。
三、婚生子王XX、王XX与原、被告一方居住时,另一方可以随时探视,不受时间限制,另一方应予以必要的配合,具体时间、地点双方自行协商。
四、登记在原告王XX名下位于苏州市XXXX一套, 归被告李XX所有,剩余贷款自 2024 年 4 月 1 日起由原告王XX承担,剩余贷款由原告于 2024 年 8 月 30 日前结清。原告王XX于贷款结清后一个月内配合被告李XX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相关过户税费由于被告李XX承担。
五、登记在原告王XX、被告李XX名下苏州市吴中区XX室房屋
归王XX所有。被告李XX于 2024 年 4 月 15 日前配合原告
王XX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相关过户税费由原告王XX承担。
六、登记在被告李XX名下的车牌号为苏 EXXXX本田牌轿车一辆归被告李XX所有。
七、苏州XXX有限公司登记在被告李XX名下的 100%股权归原告王XX所有,原告王XX于 2024 年 5月 15 日补偿被告李XX 2 万元。
八、原告王XX于 2024 年 4 月 15 日前另补偿被告李XX共 85万元。
九、除上述协议内容,原、被告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债务各自承担。
十、原、被告双方无其他纠葛。
十一、原、被告双方如有一期未按期履行,双方可就对
方所有未支付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
十二、案件受理费 19740 元,减半收取 9870 元,由原告
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中的协议内容经双方当
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