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2年9月14日,宾X乙驾驶电动自行车与徐X甲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在某市某区某路十字路口处相撞,导致徐X甲受伤及两车受损。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调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宾X乙逆向行驶负主要责任,徐X甲负次要责任。然而,宾X乙拒绝领取且未在该认定书上签字。事故发生后,徐X甲在某医院住院治疗并多次复诊,共计花费医疗费1.4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时,宾X乙否认逆向行驶。一审法院认为,因宾X乙未签字且双方陈述的实际事故发生地与认定书载明地点不一致,故对事故认定书的证明效力不予采纳。一审法院结合双方过错,酌情认定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徐X甲承担60%责任,宾X乙承担40%责任,判决宾X乙赔偿徐X甲医疗费5千余元。徐X甲不服一审判决,委托崔灿律师提起上诉,请求改判宾X乙承担70%的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案涉交通事故的责任比例应如何依法划分,以及宾X乙是否存在逆向行驶的过错行为。徐X甲主张,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程序合法,且录音证据足以证明宾X乙逆行,一审未采纳该认定书导致责任划分错误;宾X乙则辩称其未逆行,主张一审基于公平原则作出的责任划分并无不当,请求驳回上诉。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安机关作出的事故认定书系处理本案的重要依据,宾X乙未领取并非徐X甲的原因所致。关于逆行事实,虽然宾X乙当庭否认,但徐X甲二审期间提交的录音证据清晰反映出,宾X乙的母亲在与徐X甲家长协商时多次明确承认宾X乙存在逆行行为,结合当事人陈述,足以认定宾X乙存在逆行的过错行为。同时,徐X甲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对事故发生亦有过错。
二审法院指出,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危险回避能力等因素,酌定徐X甲承担60%、宾X乙承担40%的责任显属不当,有失公平,依法予以调整,确定由宾X乙承担60%的责任,徐X甲自担40%的责任。依据医疗费发票,法院认定徐X甲已产生的医疗费为1.4万余元,按责任比例计算,宾X乙应赔偿8千余元。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宾X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徐X甲8千余元,并驳回徐X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