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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江律师代理赠与合同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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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判断与庭审策略。面对原告要求陈某丁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江律师精准切入“合同相对性”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指出案涉协议签订于婚前且未经陈某丁追认,依法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同时,江律师巧妙结合另案离婚判决既判力,论证陈某丁取得房屋的合法性及未享受合同权利的事实,成功阻断原告对陈某丁的追责路径。其严密的逻辑与准确的法律适用,最终促使法院驳回原告对陈某丁的全部诉求,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范XX、任XX系被告范XX之父母,被告范XX与陈XX原系夫妻。2016年2月5日,两原告与范XX签订《购房协议》,约定由两原告出资购买某市某区某小区房屋,该出资仅是对范XX个人的赠与,未经原告同意范XX不得私自处置。因原告无购房资格,房屋登记在范XX名下。2016年4月,范XX与陈XX登记结婚。后双方感情不和诉至法院离婚,另案生效判决将案涉房屋判归陈XX所有。两原告认为范XX私自处置房屋违反《购房协议》,遂诉至某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购房协议》,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购房款575万元及利息、装修费等,或将房屋所有权判归原告。范XX同意原告诉求。陈XX辩称其非合同当事人,不受协议约束,且房屋已依另案判决归其所有。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案涉《购房协议》中涉及范XX的债务是否属于范XX与陈XX的夫妻共同债务,陈XX是否应承担连带返还或违约责任。

江律师在庭审中提出:首先,案涉协议签订于范XX与陈XX结婚之前,且未经陈XX事后追认,对陈XX不具备约束力,由此产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其次,协议明确约定购房出资仅是对范XX个人的赠与,陈XX未享受合同权利,不应承担合同债务。最后,陈XX对协议内容不知情,无从得知处分行为系违约,直接判令其承担违约责任有违公平原则。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协议签订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之前,未经陈XX追认,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且协议明确约定出资系对范XX个人赠与,陈XX未享受权利,要求其承担债务明显失当。因案涉房屋已由另案判归陈XX所有,无法返还,法院最终判决:一、撤销两原告与范XX签订的《购房协议》;二、范XX向两原告返还购房款575万元;三、驳回两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即驳回对陈XX的诉求)。案件受理费5万余元及保全费五千元由范X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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