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王XX与被告林XX经媒人介绍相识,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婚礼前后,王XX按习俗给付林XX足金吊坠、项链、金条、耳饰、戒指、手镯及卡地亚戒指等金饰,并向林XX及其亲属发放红包13.1万余元。林XX回礼并给付王XX及其亲属红包6.5万余元及5个金戒指。婚后双方开始共同生活,后因矛盾分手,林XX搬离。王XX诉请林XX返还金饰、卡地亚戒指及多付的红包7.6万余元。林XX辩称双方已共同生活无须返还,红包不属于彩礼,并反诉称王XX隐瞒无性行为能力骗婚,要求王XX返还彩礼3.5万余元、赔偿直接损失21.4万余元及精神损失费五千元。
【争议焦点】
1.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彩礼是否应当返还及具体返还数额如何认定;
2. 双方及亲属间互给的各类红包是否属于彩礼范畴,应否返还;
3. 林XX主张王XX隐瞒生理缺陷骗婚,其要求赔偿直接损失及精神抚慰金的反诉请求是否成立。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虽已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且无和好可能,王XX有权要求返还以结婚为目的赠与的金饰及卡地亚戒指。双方及亲属互给的红包不属于彩礼范畴,视为赠与,无需返还。林XX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王XX隐瞒自身情况骗婚及造成精神损害,对其反诉请求不予支持。综合考虑双方按习俗举行婚礼、已共同生活及因王XX之故未能圆房导致分手等实际情况,法院判决:林XX返还王XX彩礼12万元;王XX返还林XX嫁妆物品价值2万元;两者相抵后,林XX应返还王XX10万元;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