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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羽青律师代理李X劳动合同纠纷案胜诉 徐州劳动纠纷律师 徐州合同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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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弘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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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羽青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法律适用能力与出色的庭审策略。面对用人单位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的辞退,王律师敏锐指出撤销分支机构属企业自主经营行为而非不可抗力,直击对方抗辩要害。同时,王律师全面梳理李某15年的劳动关系存续证据,精准核算赔偿金差额,并针对医保、年假、绩效等多项诉求制定周密的举证方案。在庭审中,王律师逻辑严密,有效反驳了对方关于“已协商调岗”及“绩效不符”的主张,最终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9.8万余元的赔偿金差额,最大化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李X于2009年1月入职某保险公司徐州XX公司,岗位为综合内勤,工作地点为下属某公司丰县XX公司。双方数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于2021年1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4年12月26日,某保险公司徐州XX公司向李X送达解除通知,以撤XX某公司丰县XX公司为由,于同年12月31日解除劳动关系。李X认为其工作年限已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公司单方解除行为违法,遂委托王羽青律师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9.8万余元,并补缴医疗保险、支付未休年假工资7.2万余元、加班费一千元、绩效工资5600余元及企业年金八千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是某保险公司撤XX分支机构是否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其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二是李X主张的未休年假工资、加班费、绩效工资等待遇是否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庭审中,公司主张撤XX丰县XX公司系因业绩下滑、不符合监管要求,属于客观情况重大变化,且已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共计11万余元。王羽青律师则指出,撤XX机构系公司基于商业考量的自主经营行为,并非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客观情况,且公司未与李X协商调岗,亦未履行通知工会程序,构成违法解除。

 

【裁判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某保险公司撤XX分支机构属于企业自主经营权,系主观行为,并非外部环境发生的无法改变的重大变化,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且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曾与李X协商调岗,故其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不成立,构成违法解除。经核算,公司应支付经济赔偿金20.8万余元,扣除已支付的11万余元,还需支付差额9.8万余元。

对于李X的其他请求,仲裁委认为补缴医保及企业年金不属于受理范围;未休年假工资应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解决;加班费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绩效工资因不符合考核规定不予支持。最终裁决某保险公司支付李X经济赔偿金差额9.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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