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于XX与被告孙XX、刘XX系朋友关系。2025年4月至5月期间,二被告向原告借款共计12万元。其中,2025年4月14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将10万元支付至刘XX尾号为XXXX的某银行账户,各方未约定还款期限,约定要求还款需提前一周告知。2025年5月10日原告催要,被告口头承诺于同年5月20日清偿,但逾期未还。2025年5月13日,原告通过微信向孙XX转账2万元,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4至5天,被告亦未清偿。经多次催要,截至2025年7月9日,二被告先后向原告还款九千余元。因剩余款项未还,原告于XX诉至某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1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12.4%计算),并承担诉讼费。被告孙XX、刘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案涉借款的实际借款人是谁,二被告是否构成共同借款;二、案涉借款的利息及逾期利息应如何计算。原告于XX主张二被告系共同借款人。但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虽将10万元转给刘XX,但随后通过微信向孙XX发送转账凭证并告知“资金周转、孙XX”,且孙XX使用实名注册的微信账号与原告确认欠款金额并承诺还款。原告仅具有向孙XX出借款项的意思表示,刘XX仅为收款人。虽有刘XX实名注册的微信账号还款,但该账号实际由孙XX使用且原告知情,故案涉借款的实际借款人仅为孙XX。关于利息,双方未约定借期内利率和逾期利率,原告有权随时主张还款。根据电话录音,原告于2025年6月24日向孙XX主张还款,故借款于该日到期。
【裁判结果】
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于XX与孙XX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孙XX部分清偿九千余元后,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原告请求孙XX偿还11万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关于利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未约定利率的,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故孙XX应偿还11万元及逾期利息(以11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的标准,自2025年6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对于原告要求刘XX承担责任及超出部分的利息请求,予以驳回。最终法院判决:一、孙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于XX偿还借款11万元及利息;二、驳回于XX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两千五百余元、保全费一千一百余元,均由孙X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