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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黄岛区刘琳律师代理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二审改判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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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琳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法律洞察力和专业的诉讼策略。面对一审以“约定不明”为由驳回核心诉求的不利局面,刘琳律师精准把握特许经营合同的信息不对称特征,从《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法定披露义务切入,有力论证了“企业认证标准”的可履行性。在庭审中,刘琳律师条理清晰地梳理了合同义务与法定义务的竞合关系,成功说服二审法院纠正一审错误认定,最终实现改判胜诉,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其在商事合同纠纷领域的深厚专业功底。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刚X与某公司签订《项目合同书》,约定刚X加盟某公司“榴莲很忙”项目,刚X交纳代理费20万元及保证金1万元。后刚X曾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费,经某区法院及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均驳回其诉求。此后,刚X向某公司发函要求提供《品牌授权书》《特许加盟书》等特许经营相关书面材料,某公司签收后未予提供。刚X遂发函通知解除合同,并再次起诉要求确认合同解除及返还费用18.5万元等,法院以构成重复起诉为由裁定驳回。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刚X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某公司依照合同及《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利息八千余元。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公司应继续履行合同并交付《特许加盟书》,但认定合同中约定的“提供相关企业认证标准”未明确具体内容,不具有可履行性;同时认为前案庭审中刚X曾表示不需要提供资料,且合同未约定违约金,故驳回刚X其他诉求。刚X不服,委托刘琳律师等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改判某公司提供企业认证标准并支付违约金。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主要在于:

一、双方应当如何继续履行涉案合同。某公司是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刚X提供相关企业认证标准等特许经营信息,该约定是否具有可履行性。

二、刚X主张某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是否应予支持。在合同未明确约定违约金的情况下,某公司未提供相关材料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某公司作为特许人,掌握全面真实的信息,处于优势地位。为保护被特许人知情权,防止商业欺诈,某公司除应颁发《特许加盟书》外,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向刚X提供与特许经营相关的基本信息及企业认证标准。即使双方未明确约定具体内容,该约定亦非不具有可履行性,一审认定不当,予以纠正。关于违约金,因涉案合同并未约定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刚X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刚X与某公司继续履行《项目合同书》;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刚X免费颁发《特许加盟书》以及提供相关企业认证标准,并履行相应的协助宣传设计等合同义务;驳回刚X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七十余元,均由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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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琳律师,山东大学法律硕士,擅长经济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合同、破产重整、公司法律顾问等方面有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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