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刚X与某公司签订《项目合同书》,约定刚X加盟某公司“榴莲很忙”项目,刚X交纳代理费20万元及保证金1万元。后刚X曾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费,经某区法院及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均驳回其诉求。此后,刚X向某公司发函要求提供《品牌授权书》《特许加盟书》等特许经营相关书面材料,某公司签收后未予提供。刚X遂发函通知解除合同,并再次起诉要求确认合同解除及返还费用18.5万元等,法院以构成重复起诉为由裁定驳回。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刚X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某公司依照合同及《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利息八千余元。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公司应继续履行合同并交付《特许加盟书》,但认定合同中约定的“提供相关企业认证标准”未明确具体内容,不具有可履行性;同时认为前案庭审中刚X曾表示不需要提供资料,且合同未约定违约金,故驳回刚X其他诉求。刚X不服,委托刘琳律师等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改判某公司提供企业认证标准并支付违约金。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主要在于:
一、双方应当如何继续履行涉案合同。某公司是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刚X提供相关企业认证标准等特许经营信息,该约定是否具有可履行性。
二、刚X主张某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是否应予支持。在合同未明确约定违约金的情况下,某公司未提供相关材料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某公司作为特许人,掌握全面真实的信息,处于优势地位。为保护被特许人知情权,防止商业欺诈,某公司除应颁发《特许加盟书》外,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向刚X提供与特许经营相关的基本信息及企业认证标准。即使双方未明确约定具体内容,该约定亦非不具有可履行性,一审认定不当,予以纠正。关于违约金,因涉案合同并未约定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刚X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刚X与某公司继续履行《项目合同书》;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刚X免费颁发《特许加盟书》以及提供相关企业认证标准,并履行相应的协助宣传设计等合同义务;驳回刚X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七十余元,均由某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