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住所地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小区某单元某室)与被告某公司(住所地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园区某号仓库)就快递末端终端服务达成合作。2021年11月及2025年4月,双方签订《快递业务合作协议》,约定原告按被告订立的费用结算标准按月结算,并按服务标准派送快件。2021年7月至2026年1月期间,原告为被告提供快件落地、末端派送等服务。原告主张被告XX扣欠付派送服务费累计16.6万余元,要求被告支付该款项及资金占用利息1万余元,并支付后续逾期利息。
被告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乔X、王XX师到庭答辩称:双方每月数额均经结算认可,被告已按结算数额付款完毕,不存在拖欠;原告主张利息缺乏依据;部分诉求已超诉讼时效。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拖欠原告派送服务费,以及是否应当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具体包括双方结算标准的认定、各类扣款及罚款事由的合理性,以及原告主张欠付费用的证据是否充分。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协议合法有效。根据查明事实,被告向原告法定代表人张XX转账合计69.3万余元,原告亦开具了价税合计71.9万余元的发票。结合微信聊天记录,服务期间一直存在各类扣款事项,且整个运营区域均存在统一标准的扣款、罚款事由。双方约定结算按被告订立的标准进行。在长期履行中,原告虽对罚款金额有异议,但未对罚款事由本身提出质疑,且继续按约履行合同,应视为对扣款、罚款事由的认可。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罚款不符合合同约定,应自行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最终,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00余元由原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