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银行XX分行与被告魏XX、万XX、吕XX、万XX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至某区人民法院。原告主张,被告魏XX、万XX向其借款,被告吕XX、万XX以其名下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借款发放后,被告未能按约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息,并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张文昌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接手案件后迅速开展工作,全面审查了借款合同、抵押登记证明及放款流水等核心证据,核实了抵押物的权属状态,明确了各被告的还款义务及担保责任,为后续的诉讼与调解奠定了坚实的证据基础。
【争议焦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的主要争议焦点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各被告对借款本息的偿还金额、计算方式及还款期限是否存在异议;二是原告对被告提供的多处抵押房产是否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权设立是否合法有效;三是如何在保障原告金融债权安全实现的同时,给予被告合理的还款宽限期以促成调解。针对上述焦点,张文昌律师向法庭充分举证,证明了借款合同的合法有效性及抵押权的设立情况。同时,从诉讼效率和执行可行性的角度出发,律师提出了分期还款与违约加速到期相结合的调解方案,既给予被告还款缓冲期,又通过抵押权优先受偿和加速到期条款锁定了原告的底线权益。
【裁判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魏XX、万XX于2023年9月30日前支付原告30万元,自2023年10月起,每月底前支付原告60万元,直至借款本息支付完毕之日止。二、若被告魏XX、万XX未按照约定日期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原告有权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并对下余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三、原告对被告魏XX、万XX、吕XX、万XX用以抵押的位于某市某区某小区的房产,以及被告吕XX、万XX用以抵押的位于某市某区某小区的商业用房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案件受理费1.7万余元,由四被告自愿负担。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确认。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