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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资金未到位,能否成为政府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建设工程价款及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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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

2019年12月,某建筑公司与某镇政府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接当地乡村振兴建设项目,施工内容涉及多个村庄的道路、路灯、排水等工程。合同对工程价款支付节点及逾期付款责任作出了相应约定。

工程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经审计部门审计,案涉工程最终核定结算价款为1181万余元。此后,发包方陆续支付工程款共计1006万余元,尚欠175万余元长期未付。建筑公司多次催要未果后提起诉讼,请求支付剩余工程款并承担逾期付款责任。

二、案件难点

本案工程已经完工、验收并完成审计,工程款本金的事实基础相对清晰。真正的争议集中在两个问题:发包方能否以上级财政资金尚未拨付为由暂不支付剩余工程款;合同中的逾期付款责任能否适用,以及逾期利息应当从何时起算、按照何种基数计算。

发包方抗辩称,案涉项目资金来源于财政拨款,上级资金尚未到位,因此暂无力支付;同时认为双方未就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达成合意,且承包方未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代理思路:资金来源与合同付款义务不能混为一谈

代理过程中,我们首先将“财政资金是否拨付”与“合同付款条件是否成就”区分开来。案涉工程已经完成并经验收,工程价款又经过审计部门核定。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已经具备的情况下,发包方自身的财政资金安排并不能当然改变其合同付款义务。

若合同并未明确约定必须以上级财政资金实际拨付作为付款前提,发包方不能仅以财政资金尚未到位为由,将自身资金安排产生的风险转嫁给已经完成施工义务的承包方。

针对发包方提出“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抗辩,我们没有仅审查合同专用条款,而是从整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组成及效力出发,主张合同通用条款中关于逾期付款责任的约定同样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四、利息计算:还原整个付款过程

本案另一个实务重点,是逾期利息并非简单以最终欠付的175万余元作为统一本金从某一时间点起算。

代理过程中,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审计结果出具时间以及发包方历次实际付款情况,对不同阶段应付而未付的工程款本金进行梳理。每一次付款都会改变后续阶段的欠款本金,因此需要按照不同时间段分别确定计息基数,才能准确反映发包方实际占用工程款的期间和金额。

五、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承包方已经完成施工并经验收合格,发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对于发包方提出的“财政资金尚未拨付”的抗辩,法院未予支持。

关于逾期付款责任,法院认定合同通用条款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支持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计算相应逾期利息,并结合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审计时间及发包方实际付款情况,对不同阶段的欠款本金进行分段计算。

最终,法院判决发包方支付剩余工程款175万余元及相应逾期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六、案例价值

政府投资项目中,承包人经常遇到这样的现实问题:工程已经完工、验收甚至完成审计,但发包方以“财政资金还没有下来”为由长期拖延付款。

本案体现的重要裁判思路是:资金来源与付款义务属于不同层面的问题。在合同没有明确将财政资金实际拨付作为付款前提的情况下,工程已经完成、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后,发包方不能仅以财政资金尚未到位为由免除或者无限期推迟付款责任。

同时,建设工程欠款案件不能只关注剩余工程款本金。合同通用条款、付款节点、审计时间、历次付款时间及不同阶段的欠款余额,都可能直接影响逾期付款损失的认定。

七、实务提示

对于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其他财政资金项目,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应重点审查付款条件究竟是与工程进度、竣工验收、结算审计挂钩,还是明确约定以财政资金实际拨付作为付款前提。

施工及结算过程中,应妥善保留竣工验收资料、审计结算文件、付款凭证、催款函件以及能够证明结算资料提交时间的证据。发生拖欠后,应逐一梳理合同付款节点和历次付款记录。

对于逾期付款责任,还应完整审查合同专用条款、通用条款及其他组成文件,避免遗漏能够支持逾期付款损失的重要合同依据。

八、代理律师

陈颖律师|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

注:本文系根据已办案件整理,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对相关主体信息作匿名化处理。个案裁判结果受具体事实、证据及合同约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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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颖律师,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法学本科学历,济宁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济宁市政务服务监督员。自2012年10月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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