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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敏律师代理何X甲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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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林智敏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判断与诉讼策略。面对原告试图通过主张宅基地使用权来攫取拆迁补偿款的诉求,林律师精准识别出案件实质为拆迁补偿利益纠纷。通过全面调取不动产登记内档,林律师成功证明涉案土地已变更为国有且被告已取得合法权属证书,从根本上瓦解了原告的物权主张。同时,林律师巧妙运用诚实信用原则与诉讼时效抗辩,并指出违建认定属行政职权,有效引导法院驳回原告诉请。庭审中,林律师逻辑严密、证据扎实,最终帮助被告赢得胜诉,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梁XX诉称,其一家于1986年取得《沙溪村民住宅地使用证》,分得三块宅基地。其中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地块三(面积270余平方米)被被告何X甲非法占有并加盖房屋。原告主张被告侵犯其宅基地使用权,且涉案地块未被征收,仍为集体土地,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返还该地块使用权。

被告何X甲委托林智敏律师等代理人答辩称:首先,被告于1993年以4万余元自原告处购入涉案土地并加建房屋,已依法办理权属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证》,系合法有权占有。其次,涉案土地已于2004年补办征收及出让手续,性质变更为国有土地,原告已非使用权人。再次,双方实质争议为拆迁补偿利益分配,且地上房屋可能涉及违建,应由行政机关先行处理,不属于法院民事受案范围。最后,原告诉请已超过诉讼时效。

 

【争议焦点】

1. 本案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2. 被告何X甲是否应当向原告梁XX返还涉案地块;

3. 涉案地块土地性质变更及地上房屋权属、违建认定对本案的影响。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基于物权主张返还,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但在实体处理上,根据不动产权属登记及查明事实,被告基于双方转让协议占有使用涉案地块并建成房屋,且已取得合法有效的权属证明。原告持有的早期宅基地证与后续合法有效的房产证明不一致,无法证实其享有全部使用权。原告在交易二十余年后提出异议,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此外,涉案地块现已被加盖房屋且原始房屋获合法权属证明,已不具备返还条件。经查,涉案地块已纳入旧城改造范围,双方实际系因拆迁补偿款产生争议。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梁X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九百余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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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敏律师简介 林智敏律师,中共党员,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现管理一支 15 至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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