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6年09月22日
代理一方:受伤申请人
案件详情
本案属于建设工程领域承包人、被挂靠主体责任纠纷。当事人在从事建筑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受伤事故,因案涉工程存在挂靠施工情形,实际用工主体、赔偿责任主体认定较为复杂。建筑施工领域挂靠模式下,实际施工人员发生人身损害后,经常出现责任主体互相推诿,伤者维权周期长、举证难度大、赔偿落实困难等现实困境。
事故发生之后,伤者就受伤赔偿事宜与涉事建筑企业产生争议。如果直接走完完整诉讼流程,案件将经历立案、开庭、鉴定、一审、甚至二审等多道程序,整个维权周期漫长,即便拿到胜诉裁判文书,后续还会面临执行回款的不确定性,当事人需要承担时间成本、鉴定成本以及诉讼风险。
接受委托之后,我方代理律师全面梳理案件事实,整理受伤经过、用工关联、责任主体相关证据材料。考虑到建设工程人身损害案件的特点,结合被挂靠单位责任承担相关法律规定,没有一味选择直接开庭对抗诉讼,优先选择多元纠纷化解路径,推动案件进入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开展诉前调解程序 。
在东西湖区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的主持下,我方与建筑工程企业多轮沟通谈判,围绕赔偿金额、付款时间、违约后果、纠纷一次性了结条款反复磋商。既要最大限度争取当事人应得的受伤赔偿款项,同时设置违约惩罚条款,约束对方按期履行付款义务,避免调解达成之后对方拒不付款,再次引发新的纠纷。经过多轮博弈,双方最终于2026年9月2日正式达成完整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达成后,为让调解协议具备法律强制执行力,避免出现协议签署之后对方反悔、拒不履行的情况,双方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法院于2026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司法确认申请,对调解协议开展合法性审查工作。
我方诉讼请求
1. 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双方于2026年9月2日在东西湖区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2. 确认调解协议约定内容:由被申请企业向我方当事人一次性支付受伤调解赔偿款190000元;如企业未按约定期限付款,应当另行支付违约金50000元;
3. 协议款项履行完毕后,双方就受伤事件及用工存续期间全部权利义务终结,不再另行主张任何权利;
4. 协议确认有效之后,如对方拒绝履行,我方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结果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双方于2026年9月2日经东西湖区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主持调解所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法律后果明确: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履行的,法院可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财产,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等强制执行措施,以此保障我方当事人的债权实现。
案件总结
本案是建设工程挂靠背景下人身损害维权的典型案例。建筑行业挂靠现象普遍,劳动者受伤之后经常面临责任主体割裂,维权举证难、回款慢的痛点。本案没有硬走漫长的庭审诉讼路径,而是采用“调解+司法确认”的多元解纷模式,既争取到当事人满意的赔偿总额,又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省去后续仲裁、鉴定、多轮诉讼的时间消耗。
办案过程中,谈判时重点设置违约金条款,加大违约方失信成本,倒逼对方按期履约;同时明确约定纠纷一次性了结,规避后续再产生衍生争议。司法确认特别程序审理周期短,文书一经生效即具备执行效力,一旦企业不履行付款义务,当事人无需再重新起诉,能够直接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实现快速固定权利、降低维权成本的效果。
同时也要提示,并非所有案件都适合调解结案,调解前提必须建立在事实梳理完整、法律责任分析到位的基础之上,要充分评估对方履行能力,在调解文本中设计违约保障条款,防止出现“纸上协议”,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切实维护受伤当事人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