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木制品厂向被告某公司供应板材。双方经对账确认,某公司尚欠某木制品厂货款X万余元。此后,某公司的股东李XX、余XX在未清偿上述债务的情况下,向工商部门承诺“债权债务已清算完结”,并据此办理了某公司的注销登记。某木制品厂发现后,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李XX、余XX诉至法院,要求两股东对某公司的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朱玉生律师接受某木制品厂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公司注销后,其股东是否应对公司存续期间的未清偿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体而言,即股东在注销时作出的“债权债务已清算完结”承诺是否构成虚假清算,以及该行为是否足以刺破公司法人面纱,要求股东承担个人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在存续期间欠付X木制品厂货款事实清楚。李XX、余XX作为某公司的股东,在公司未依法进行清算、未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向登记机关承诺“债权债务已清算完结”并骗取公司注销登记,严重损害了债权人某木制品厂的利益。法院完全采纳了朱玉生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李XX、余XX对某公司欠付X木制品厂的货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某木制品厂获得胜诉。
【适用场景】
本案适用于债权人追索债务时,发现债务人公司状态异常(如已注销、正在申请注销或吊销未清算)的场景。特别是当债务人试图利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通过虚假清算报告或承诺违法注销公司时,债权人可依据本案裁判规则,直接向滥用权利的股东追偿,打破公司有限责任的保护壳。
【服务指引】
在代理债权人追索债务或企业日常催收账款时,若发现债务人公司状态异常,必须立即进行工商信息核查。一旦发现公司已注销或正在申请注销,应重点调取工商内档,审查其注销程序是否合法,股东是否出具了虚假的清算报告或承诺书。若发现股东存在虚假清算、违法注销行为,应及时收集微信聊天记录、销货清单、对账单等基础交易证据,以及工商查询档案,依法起诉相关股东,要求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大限度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