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仲裁应诉大胜|长沙刘璐瑶律师抗辩,驳回对方67万余元工程类金钱给付仲裁请求
一、案件简介
本案属于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仲裁案件,由江门仲裁委员会审理。刘璐瑶律师系本案被申请人A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深圳XX公司与被申请人先后签订江门、惠州两个幕墙门窗劳务分包合同。江门项目中途停工,双方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协议》做一揽子结算。后续双方就两个项目工程款先后经过江门仲裁调解、惠州仲裁裁决,全部款项已经强制执行到位。后申请人另行提起本次仲裁,主张被申请人返还代付工人工资61万余元、垫付保险费2万余元、代缴罚款XX元、现金预支工程款30000元,合计67万余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并要求补齐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申请人抗辩案涉款项已经纳入前期结算,申请人属于重复主张,相关诉求已经超过仲裁时效,应当驳回其大部分仲裁请求。本案适用快速仲裁程序,仲裁委于20XX年X月X日出具终局裁决书。
二、律师代理经过
刘璐瑶律师接受被申请人委托后,梳理两份劳务分包合同、解除协议、结算申报表、过往仲裁调解书、裁决书、执行文书全套证据。仲裁庭审中重点提出:案涉解除协议属于项目终局一揽子结算;申请人在之前多轮仲裁、执行阶段均有机会提出抵扣、返还主张却未行使权利;案涉债权已经超过三年仲裁时效;申请人属于试图推翻已生效法律文书。围绕仲裁时效、结算协议终局效力、一事不再理观点展开答辩,同时就发票义务进行抗辩,最大限度维护被申请人合法权益。
三、裁决结果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交付金额33万余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本案仲裁费XX元,申请人承担X元,被申请人承担X元,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迳付该部分仲裁费用;
3、驳回申请人全部金钱给付类仲裁请求(返还代付工资、保险费、罚款、现金、利息合计67万余元全部不予支持)。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四、律师价值
1、抓住核心法律要点,论证解除协议属于终局一揽子结算,成功抗辩对方67万余元金钱给付诉求,避免被申请人大额经济损失;
2、准确适用仲裁时效规则,结合多轮仲裁、执行历史事实,证明申请人怠于行使权利,债权已过时效;
3、梳理前后多份仲裁、执行案卷材料,证明申请人属于重复维权,防止生效法律文书被变相推翻;
4、客观对待发票附随义务,在无法完全免除开票义务前提下,将被申请人经济风险降到最低。
五、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如您遇到以下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仲裁困境,可第一时间联系湖南长沙刘璐瑶律师:
1、工程项目签订解除/结算协议之后,对方事后翻案,就结算前已经处理完毕的代付工资、扣款、垫付款项重新提起仲裁、诉讼索要款项;
2、建设工程经过一轮或多轮仲裁、诉讼、强制执行结案后,另一方就旧事实另行立案重复主张权利;
3、工程结算、解除协议签署多年,对方旧事重提,需要以仲裁时效、结算终局性进行抗辩;
4、劳务分包合同产生纠纷,同时涉及工程款、代垫费用、工人工资抵扣、增值税发票多项争议;
5、案件已经有生效调解书、裁决书,对方试图通过新案件变相否定原有生效文书结论;
6、建设工程仲裁一审(仲裁)结果不利,需要梳理全案证据,应对后续可能的撤销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程序。
长沙刘璐瑶律师深耕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可提供案件风险研判、证据梳理、仲裁应诉、开庭代理等一站式法律服务。精准运用结算协议效力、仲裁时效、一事不再理等规则,识别对方重复维权的诉讼策略,为商事主体抗辩不合理的金钱给付诉求,最大限度降低企业的经济损失,维护生效法律文书既判力。
六、案例总结
本案是典型工程结算后对方反悔的商事仲裁案件,申请人在两个项目全部工程款经仲裁、执行全部结清之后,拿出多年前代付、扣款凭证另行仲裁,索要67万余元款项。刘璐瑶律师代理被申请人,紧扣“解除协议属于一揽子终局结算”以及仲裁时效两大核心抗辩点,仲裁庭采纳主要抗辩意见,驳回申请人全部金钱给付请求,仅保留发票附随义务。本案提示:工程解除、结算协议签署时,应当尽量将代付工资、扣款、垫付款等全部事项一并处理,避免后续发生二次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