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8年3月27日,原告某建设公司与被告某置业公司签订《某小区三期总平管网、道路工程合同文件》,约定原告承包被告发包的位于某市某区某街的某小区三期总平管网、道路工程,主要施工内容包括土石方工程、挡墙和护坡工程、道路工程、管网工程等。合同文件签订后,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对原合同文件中部分工程予以变更,并对变更部分造价进行确认。原告按照约定进场施工并如约完成全部施工任务。2018年12月28日,被告组织验收,确认工程质量合格并出具工程验收单。随后双方办理了工程结算,确认结算价款为307.5万余元。此后,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92.1万余元,并预留结算价款的5%即15.3万余元作为工程质量质保金。现工程质保期已届满,原告多次与被告商谈质保金退还事宜,被告均以各种借口推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委托尹春梅律师诉至法院。庭审中,原告认可扣除维修费用四千余元,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质保金14.9万余元,并自愿放弃主张的利息。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某置业公司是否应当向原告某建设公司返还工程质保金以及返还的具体金额。原告主张涉案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且质保期已届满,被告理应全额退还预留的质保金;被告则对原告主张的工程施工事实、验收结算情况以及欠付质保金的具体金额均予以认可,并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表示承认。因此,双方对案件事实及款项支付义务并无实质性争议,焦点仅在于法院对被告自认事实的法律确认。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某置业公司当庭承认原告某建设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该行为系对其自身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判决:被告某置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某建设公司质保金14.9万余元。如未按期履行,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合计三千余元,由被告某置业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