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裴X甲与裴X乙原系情侣关系。2018年5月25日,裴X乙为其子在某小区购房,首付款10万元由裴X甲支付。2019年8月7日,双方分手。2020年10月23日,裴X甲与裴X乙面谈并录音,裴X乙在录音中承认借款10万元买房并承诺慢慢还款,表示“始终来说是欠你的”。2020年12月5日,双方在支付宝聊天中再次确认还款事宜,裴X乙表示目前生活困难、工资不高,承诺有钱后慢慢还款,并提出让裴X甲起诉由法院判决。同年12月18日,裴X乙向裴X甲转款200元。因裴X乙未足额还款,裴X甲诉至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裴X乙偿还借款本金9.9万余元及逾期利息。一审法院结合录音及聊天记录,认定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判决裴X乙偿还本金9.9万余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裴X乙不服,上诉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张该10万元系裴X甲归还的借款45万元及部分赠与5.5万元,并非借款,且不应支付利息。尹春梅律师作为裴X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二审诉讼,积极应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裴X乙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即案涉10万元款项的性质是借款还是还款及赠与;二、裴X乙承担还款责任是否应当支付利息。
关于还款责任,裴X乙主张案涉款项系裴X甲偿还的垫付医药费45万元及赠与5.5万元,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二审期间,裴X甲提交了某银行交易明细,证明即便存在代缴医疗费的事实,该费用也是由裴X甲事先转款至裴X乙账户再由其代缴,且案涉转款明确为购房款,双方在此节点前的其他经济往来与本案无关。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裴X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结合一审中的通话录音及聊天记录,裴X乙多次明确表示愿意还款并承认借款事实,双方已形成借贷合意。
关于利息,案涉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裴X甲经多次催收未果,有权主张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一审法院按年利率3.85%计算并无不当。
【裁判结果】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裴X乙关于案涉款项并非借款的上诉主张缺乏证据支持,其未能完成举证责任,应自行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一审法院认定裴X乙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并无不当。关于利息部分,一审法院适用当时的法律及司法解释正确。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200余元,由上诉人裴X乙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