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邹X原系某家具厂债权人。2020年期间,某家具厂多次向邹X出具《说明》及《欠条》,确认拖欠邹X2019年度及2020年度年终奖金共计40万元,以及融资款117万元和融资利息11.7万元。2021年1月,邹X、刘X与某家具厂三方签订《债务转让协议》,约定某家具厂拖欠邹X的上述款项共计168.7万元,全部转移由刘X承担。同时,刘X自愿以其名下位于某市某区某镇某公园旁某栋某单元某楼某号的房屋为该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于同年3月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担保主债权数额为168.7万元。同日,刘X向邹X出具《欠条》确认欠款168.7万元。此后,刘X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邹X遂委托尹春梅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刘X支付欠款168.7万元及自起诉之日起的利息。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三方签订的《债务转让协议》是否合法有效,债务转移是否产生法律效力;二、刘X是否应当向邹X承担还款责任及相应的利息损失。
庭审中,被告刘X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其母亲李XX虽参与庭审但未提交合法有效的委托代理手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尹春梅律师在庭审中围绕《债务转让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抵押登记的效力进行了充分举证和论述,证明债务转移已生效且抵押权已依法设立。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邹X、刘X与某家具厂达成的《债务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已产生债务转移的法律后果,对三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刘X未及时履行债务,已造成邹X资金占用损失。法院依法缺席判决:一、刘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邹X支付168.7万元及利息(以168.7万元为基数,自立案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邹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九千余元、保全费五千元,共计1.4万余元,由刘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