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原告与被告系恋爱关系,二人共同出境旅游期间,原告购置多款贵重首饰。后续原告主张案涉首饰系交由被告临时借用,双方约定使用完毕后应当归还,据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要求被告返还全部首饰及配套包装盒、购物凭证;若首饰无法返还,则要求被告赔偿数十万元财产损失,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接受委托后,张映晓律师梳理案件事实:案涉贵重首饰购置于双方恋爱出游阶段,首饰、购物小票、产品配件购置完成后即交由被告占有、佩戴;品牌专柜后续相关会员礼品、证书邮寄对接均直接联系被告。被告抗辩双方并不存在借用合意,该批首饰属于恋爱交往过程中,原告为表达爱意向被告作出的自愿赠与,并非借用关系,原告无权主张返还。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被告双方核心争议焦点为:案涉贵重首饰法律性质究竟是借用还是恋爱赠与,被告占有案涉财物是否属于无权占有。原告坚持双方成立借用法律关系,但未能提交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在借用约定。
二、案件结果
人民法院经完整庭审举证质证,结合全案证据作出裁判: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原告无法有效证明案涉首饰系基于借用关系交付被告,其主张返还财物或者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
我方当事人(被告)无需返还案涉首饰,亦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案件取得完全胜诉结果。
三、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若您或您的亲友遇到以下场景,可随时联系胡映晓律师
1.恋爱交往期间,一方赠送首饰、奢侈品等贵重财物,分手后另一方起诉要求返还财物、赔偿财产损失;
2.财物交付之后,一方主张是借用,另一方主张是赠与,双方对财物法律性质产生重大争议;
3.恋爱同居期间大额财物往来,面临被起诉返还财产的各类民事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