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被继承人系再婚中老年男性,其与第一任配偶离婚后,与被告(再婚配偶)登记结婚,二人共同长期生活。被继承人与前妻生育两名亲生子女,其中一名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该已故子女生育子女即第三人(代位继承人)。
被继承人因病去世后,相关单位先后发放两笔款项:一笔为抚恤金、丧葬费;另一笔为养老保险余额,全部合计数万元,上述款项由再婚配偶被告保管。
被继承人的在世亲生子女即原告,以死者近亲属身份提起共有物分割纠纷诉讼,诉请要求对抚恤金、丧葬费按照50%比例进行分割,由自己分得对应一半款项,并要求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诉讼理由:抚恤金、丧葬费属于近亲属共有财产,其作为死者亲生子女,理应分得二分之一份额。
被告委托张映晓律师代理本案,代理律师庭审提出核心抗辩意见:
1.养老保险余额当中一部分,属于被继承人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的养老保险个人部分余额,该部分本身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依法享有二分之一夫妻财产权益,不应当全部直接作为死者共有财产/遗产由近亲属直接分割;剩余一半养老金余额才属于被继承人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2.原告因工作原因常年不在家,对被继承人赡养照料较少;被继承人生前多次住院就医、日常生活照料,主要由被告以及被告方家属完成,原告未充分履行赡养义务。
3.被继承人全部丧葬事宜均由被一方实际操办、垫付丧葬全部开支,实际丧葬总开销数万元,已超过单位发放的丧葬费金额;丧葬费功能是补偿实际丧葬支出,应当优先给到实际办理丧葬的一方。
4.死亡抚恤金不属于遗产,分配不能机械简单平均分割,应当参照法定继承,同时结合近亲属与死者生前亲密程度、赡养付出情况酌情分配,对共同生活、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亲属应当予以多分。
案件审理过程中,第三人也向法院主张,自己作为代位继承人,有权分得抚恤金、丧葬费的对应份额。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案件核心争议焦点:
①抚恤金、丧葬费是否应当直接机械对半平均分割;
②丧葬实际合理支出应当如何认定;
③各近亲属对被继承人赡养照料付出,对抚恤金分割比例产生何种影响;
④养老保险余额的财产性质应当如何界定。
二、案件结果
1.法院采纳张映晓律师核心代理观点:抚恤金、丧葬费是基于死者死亡对近亲属的补偿,并非遗产,分割不能简单机械平均分配;丧葬费应当优先补偿实际支出丧葬费用的近亲属,剩余丧葬费再和抚恤金一同作为共有财产分割。
2.法院核定被告实际发生的合理丧葬开支数千元,从案涉总发放款项中先行扣除;扣除丧葬实际开销后,剩余可分配共有财产,法院综合各方和死者生活紧密程度、赡养照料付出情况进行分配,被告获得较大份额,同时依法保护原告、第三人的相应继承权益,判令被告 向原告支付部分分割款,向第三人支付部分分割款。
3.原告起诉主张分得抚恤金丧葬费50%的高额诉讼请求未全部得到法院支持,诉求金额大幅缩减,实现被告方减损效果,维护再婚配偶财产权益;案件受理费,没有判令被告单方全部承担,而是由原告、被告、第三人三方按比例共同负担。
三、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若您或亲友遇到以下场景,可随时联系张映晓律师
1、再婚家庭中,被继承人死亡后,再婚配偶与前婚子女就抚恤金、丧葬费发生共有物分割纠纷;
2、部分子女较少履行赡养义务,却起诉要求平均分割死亡抚恤金、丧葬费;
3、丧葬全部事宜由一方亲属出资操办,其他近亲属起诉要求平分全部丧葬费;
4、存在代位继承人,多方主体同时主张分割抚恤金、丧葬补助类款项;
5、被继承人死亡后,抚恤金、丧葬费、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多项款项混同,各类款项财产性质分不清引发的家事财产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