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郭X与被告刘X系同学关系,双方存在业务往来。2020年6月至2023年1月期间,郭X向刘X供应水管材等材料。截至2023年1月,郭X累计向刘X供应货物价值61.9万余元,刘X仅付款28万元,尚欠33.9万余元未支付。2023年10月9日,经双方对账确认,刘X向郭X出具《付款承诺函》一份,载明尚欠材料款33.9万余元,承诺于2024年2月8日之前全部付清。同时承诺,若未按期支付,需支付应付款额20%的违约金,并承担自2024年2月8日起按日万分之八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因刘X逾期未付款,郭X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刘X支付货款33.9万余元及违约金、逾期利息,并承担保全费、保函费等诉讼费用。诉讼中,法院依郭X申请,裁定冻结刘X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账户33.9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是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是否成立及欠款金额的认定;二是郭X主张的违约金、逾期利息及保函费等诉讼请求是否应予支持。刘X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法院结合郭X提交的营业执照、《付款承诺函》、客户对账单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综合审查。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郭X与刘X之间形成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刘X理应支付相应货款。郭X要求刘X支付货款33.9万余元及逾期利息(以33.9万余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43%的标准,自2023年1月6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关于郭X要求刘X负担保函费的请求,因双方未约定该费用由谁负担,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刘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郭X货款33.9万余元及逾期利息;驳回原告郭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六千余元,减半收取三千余元,保全申请费两千余元,合计五千余元,由被告刘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