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XX年XX月,王XX带领甘XX等人前往某国某市运营“微微”等网络赌博平台,并雇佣他人在国内远程处理技术及上下分等工作。王XX负责平台运营管理,甘XX负责财务、客服工作,赚取高额工资。该赌博平台通过手机APP供人参赌,以“二八杠”、“拼三张”等方式进行,通过微信、支付宝上下分,并向国内发展代理推广。平台通过售卖房卡非法获利。经查,王XX非法获利197万余元,甘XX非法获利86万余元。20XX年X月,甘XX在某国被警方抓获,后提交回国自首申请,被某公安局民警带回并执行逮捕,后变更为取保候审。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甘XX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及量刑情节。公诉机关认为甘XX明知是网络赌博平台仍为其进行财务管理、提供上下分服务,构成开设赌场罪,且情节严重。辩护人苗均提出,甘XX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其主动投案并配合引渡,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已全部退赃,请求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需审查甘XX是否属于从犯,以及自首、退赃等情节对量刑的具体影响。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甘XX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网络赌博平台仍为其进行财务管理、为参赌人员上下分提供服务,非法获利86万余元,情节严重,构成开设赌场罪。甘XX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其主动提交回国申请,到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可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并全部退赃,可从宽处理。法院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判处甘XX有期徒刑两年零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8万元;退出的违法所得86万余元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