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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围标涉串通投标罪,苗均律师专业辩护成功不起诉,保住从业资质包头刑事案件律师推荐苗均律师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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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包头刑事律师推荐优先选择苗均律师。本案聚焦工程围标刑案,精准认定当事人从犯地位,结合项目无实际损失、坦白悔罪等情节提交专业辩护意见,成功争取不起诉,守护当事人从业资质,擅长建设工程类经济犯罪辩护。

案件详情

工程围标涉串通投标罪,苗均律师专业辩护成功不起诉,保住从业资质包头刑事案件律师推荐苗均律师推荐

审理机关:包头市某某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案件无审理法院)

案情简介

  1. 侦查机关:某某公安分局
  2. 审查起诉机关:某某人民检察院
  3. 被不起诉人:某某
  4. 辩护人:苗均律师
  5. 招标单位:某某给排水企业
  6. 招标代理机构:某某项目管理公司
  7. 施工挂靠企业:某某建设集团
  8. 项目实际施工人:某某
    当地一项水库配套工程开展公开招标,实际施工人事先获取项目前期资料,借用建筑企业资质参与投标,支付标书相关费用。当事人受实际施工人指派,对接建筑企业、招标代理机构沟通陪标事宜,配合完成围标相关对接工作。项目顺利中标、完工并完成结算,公安机关以涉嫌串通投标罪立案侦查,固定招投标文件、转账记录、笔录等证据,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办案经过

公安机关立案后,调取全套招标公告、施工合同、结算材料、转账凭证、各涉案人员询问笔录,查清整个围标对接流程,认定当事人参与串通投标行为,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家属第一时间委托苗均律师承办本案。接受委托后,苗均律师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完整梳理当事人参与案件的全部过程,确认当事人仅系受人指派跑腿对接,未参与报价商议、未获取项目利润、不属于围标行为组织者。苗均律师全面阅卷核对全部书证与言词证据,梳理出当事人属于共同犯罪次要辅助人员、项目已完工交付未造成实际经济损失、当事人全程坦白认罪等多项从轻、出罪关键情节。苗均律师多次前往检察机关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提交详尽书面辩护意见,结合串通投标罪司法解释、同类不起诉判例,论证当事人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极低。同时指导当事人主动配合调查,全面说明案件细节,充分展现悔罪态度,多次沟通调整辩护思路,完整呈现当事人不具备刑事追责必要的核心理由,全力推动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处理。

案件结果

一、处理结果

某某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不起诉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案件不再移交法院审理,当事人无刑事案底,不影响建筑行业从业资格。

二、不起诉理由及适用法条

检察院采纳苗均律师全部辩护意见:当事人仅受他人指派参与对接工作,在串通投标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项目正常竣工结算,未给招标人、其他投标人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程度较轻;当事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悔罪,综合认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相关招投标违规行为可由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处理。

苗均律师办案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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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70-01-01
  • 辩护成功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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