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经过
原告林X通过某平台认购了被告吴X发起的“哈动园四期浦江”项目,该项目众筹总金额为494万余元。X年X月X日,林X与吴X、某公司签订《股权收益权投资协议》,约定林X出资13.5万元,认购融资项目2.73%的投资份额。同日,林X与某资产公司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授权其代为行使出资人职责。X年X月X日,某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决议为吴X就该项目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
协议约定了固定收益、浮动收益及额外收益的计算方式,并约定项目融资封闭期为4年,林X有权要求某公司在四年后一次性回购投资本金。协议签订后,林X向某平台转账13.5万元。此后,吴X仅向林X账户汇入了八笔款项,金额从一千余元至三千余元不等,部分汇款标注为项目分红。林X确认该款项基本是按年9%的比例按季度支付的固定收益。此后,吴X未再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分红。林X投资满四年后,要求回购本金并支付剩余分红及额外一年分红,遂诉至某法院。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 投资协议的主体及性质认定。林X分别与吴X、某公司签订了内容相同的《股权收益权投资协议》,需界定实际的投资关系主体以及某公司在其中承担的法律角色。
2. 某公司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是否合法有效。需审查某公司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作出的对外担保股东会决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进而认定担保效力。
3. 回购款及各项分红金额的具体计算。需根据协议约定的年化收益率、额外收益触发条件以及已支付款项,对回购本金、剩余分红及额外分红进行精准核算。
三、办案经过
李丹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对案涉《股权收益权投资协议》、转账凭证、分红记录及股东会决议等证据进行了全面梳理。针对两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况,李丹律师积极配合法院完成公告送达程序,确保案件顺利推进。
在庭审准备阶段,李丹律师敏锐指出,虽然林X与某公司签订了协议,但结合项目发起人身份、实际分红支付主体及股东会决议内容,应认定林X与吴X成立投资关系,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金额核算方面,李丹律师逐笔核对吴X汇入的八笔款项,以13.5万元为基数,扣除已支付的各期分红,精准计算出四年固定收益差额为2.2万余元。同时,针对额外收益,李丹律师依据协议中“投资五股及以上享受额外年化9%”的条款,论证林X投资13.5万元(单股2.7万元)正好符合五股条件,从而主张1.2万余元的额外分红。庭审中,李丹律师围绕一人公司股东决议担保的有效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保诉讼请求得到法院的全面支持。
四、案件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依法缺席判决:
1. 被告吴X向林X支付投资回购款13.5万元;
2. 被告吴X向林X支付剩余分红2.2万余元及额外分红1.2万余元;
3. 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有权在清偿范围内向吴X追偿;
4. 驳回林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三千余元,由林X负担二百余元,由两被告负担三千余元;公告费二百余元及判决书公告费由两被告负担。
五、案件价值
本案典型反映了股权众筹项目中的退出机制及担保效力问题。李丹律师通过精准的法律关系定性,将复杂的众筹投资协议拆解为“投资+担保”的双重法律关系,有效避免了因合同主体混同导致的败诉风险。同时,本案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决议效力进行了司法确认,明确了《公司法》第十六条在实务中的适用标准,为同类股权融资纠纷提供了重要的裁判参考,切实保障了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六、适用场景
本案适用于以下法律实务场景:
1. 股权众筹、私募股权投资引发的合同违约及退出纠纷;
2. 涉及公司对外担保效力审查,特别是一人公司担保决议效力的认定;
3. 被告下落不明需适用公告送达及缺席判决的民事诉讼案件;
4. 复杂收益权投资协议中固定收益与浮动收益的核算与追索。
七、案件总结
在股权众筹及收益权投资中,投资者往往面临项目方违约及主体混同的风险。李丹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证据组织能力和敏锐的法律洞察力,通过穿透合同表象,厘清了项目发起人、目标公司与投资人之间的真实法律关系。此案提示广大投资者,在参与众筹项目时,务必审查担保主体的内部决议程序,确保担保合法有效;同时,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应注重对交易实质的审查,灵活运用担保法律制度,最大化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