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某建筑公司与某工程公司签订光伏发电项目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固定总价719万余元。施工完成后,工程未进行竣工验收即并网带电运行。某建筑公司起诉要求某工程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71万余元、新增改造款8.6万余元及逾期利息。某工程公司反诉主张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要求某建筑公司赔偿自行修复费用195万余元及鉴定修复费用130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决某工程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部分新增改造款,某建筑公司承担修复造价130万余元,双方各半承担鉴定费28万余元。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魏艳域律师代理某工程公司参与二审。
【争议焦点】
1. 某建筑公司关于工程款及逾期利息的请求是否应予支持;
2. 案涉工程是否存在施工质量问题及某建筑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3. 某工程公司关于施工质量损失的赔偿请求是否应予支持;
4. 一审鉴定意见是否应作为定案依据及鉴定费负担、新增工程量价款的确定。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实际投入使用,构成“擅自使用”,某建筑公司请求给付工程款条件成就,且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应予支持。工程虽视为合格,但进入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后出现的质量问题,某建筑公司仍应承担修复赔偿责任。某工程公司主张的自行修复费用因证据不足且存在重复主张可能,不予支持,损失赔偿应以鉴定结论为准。一审鉴定意见可作为定案依据,鉴定费双方各半负担并无不当。新增工程量价款根据签证单应纠正为7.7万余元。最终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关于修复造价及鉴定费分担的判项;改判某工程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71万余元及逾期利息1.2万余元,并支付后续利息;改判某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改造款7.7万余元;驳回某建筑公司其他诉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