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与被告系同行,同在某家装市场从事经营工作。2020年10月23日,双方签订《店面转让协议》,约定被告将涉案商铺店面及经营权转让给原告,转让价款为26万元。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20万元转让款。协议同时约定,由被告协助原告与厂家对接,进行品牌经营权的变更。原告继而经营涉案店铺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被告多次向原告及其配偶催要剩余6万元转让款,并催促原告与厂家对接进行品牌经营权变更,但原告不予理睬。原告认为应当由被告继续与厂家对接,进而享有品牌经营权。因原告不配合变更,导致品牌经营权到期无法继续经营,原告遂将被告诉至法院。原告拿出一份被告与店铺所有人某公司的《商铺租赁合同》,以其中载明“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视为根本违约”为由,主张被告无权签订转让协议,要求解除合同、返还20万元转让款,并赔偿员工、水电等经营成本损失。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店面转让协议》的效力、合同解除条件是否成就以及剩余转让款的支付义务。黄贺律师代理被告介入本案后,明确提出以下抗辩观点及反诉主张:第一,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被告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不符合法定解除条件;第二,合同签订的真实目的是将剩余租期使用权及对应品牌加盟费整体转让,被告在签约时已明确告知原告剩余租期不多,原告对合同价款包含的内容系明知;第三,涉案店铺租期届满后,应当由原告自行与某公司洽谈房屋续租事宜,与被告无关。原告所称因某公司主张权利致使协议无法履行的情况并不存在。同时,黄贺律师指导被告依法提起反诉,要求原告立即支付剩余的6万元转让款及迟延履行利息。
【裁判结果】
经过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与某公司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至2020年11月30日止。法院认为,虽然原租赁合同禁止转租,但该约定并不影响被告与原告签订的转让协议的效力,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在租赁期限届满后,应当由原告出面与某公司协商承租事宜。实际上,原告经营至2021年3月31日停止经营,而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才发出催告函要求返还商铺,可见原告停止经营与某公司张贴催告函并无直接联系。因合同尚未解除,原告要求返还转让款及赔偿损失的诉求无依据,法院予以驳回。对于被告的反诉主张,法院查明因原告自身原因不配合变更品牌经营权,导致店面无法继续经营,被告亦丧失后期协助承租的可能性,故判令原告向被告支付剩余6万元转让款及利息。最终,法院全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支持了被告的反诉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