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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贺律师代理同饮者生命权纠纷案胜诉 宿迁生命权纠纷律师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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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贺律师 在线
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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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黄贺律师在本案中的核心作用体现在精准的法律定性与责任划分策略上。首先,黄贺律师敏锐捕捉到共同饮酒者之间的“合理注意义务”这一关键点,将道德层面的朋友关照上升为法律层面的安全保障义务,为原告索赔奠定了坚实的法理基础。其次,在庭审策略上,黄贺律师客观分析了死者自身的重大过错,主动界定死者承担主要责任,从而增强了法官对同饮者承担次要责任主张的认可度。最后,通过细致分析三被告在聚餐中的地位、作用及离开时间,科学合理地提出了差异化的赔偿比例建议,最终被法院全额采纳,最大化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曹X、张X系死者张X甲的父母。2018年12月28日下午,张X甲与被告臧X、吴X、张X乙在某工业园区某饭店聚餐,四人均饮用约一瓶黄酒。饭后,臧X、吴X先行打车离开,张X乙与张X甲最后离开。19时24分许,张X甲驾驶制动性能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且已强制报废的二轮摩托车,撞到路边路牙石失控自摔,当场死亡。经检测,张X甲血液酒精含量为168mg/100ml,交警部门认定其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其他同饮者并未以朋友身份前往死者家中探视。原告曹X、张X对此深感不满,遂委托黄贺律师作为代理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同饮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共同饮酒人是否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以及各方过错责任的划分。黄贺律师在庭审中强调,共同饮酒者之间存在合理注意义务,包括不劝酒、提醒适量、阻拦过量,以及酒后避免同饮者陷入危险、安全送达等。未尽该义务者存在过失,应承担相适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酒后驾驶机动车属高度危险活动,系基本生活常识。三被告作为死者好友,明知张X甲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却未予劝阻、制止,也未将其安全送达住所,违反了相互关照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同时,张X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过量饮酒及醉驾的危险后果应有清醒认识,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结合三被告在聚餐中的地位、作用及分开时间,应划分相应的次要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黄贺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三被告未尽到同饮者的安全注意义务,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综合考量各方过错程度,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臧X、吴X、张X乙分别按照人身死亡赔偿总额的5%、5%、4%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该判决公正合理地划分了各方责任,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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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贺律师,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宿迁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毕业于扬州大学,是首届宿迁市优秀律师、也是宿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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