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曹X、张X系死者张X甲的父母。2018年12月28日下午,张X甲与被告臧X、吴X、张X乙在某工业园区某饭店聚餐,四人均饮用约一瓶黄酒。饭后,臧X、吴X先行打车离开,张X乙与张X甲最后离开。19时24分许,张X甲驾驶制动性能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且已强制报废的二轮摩托车,撞到路边路牙石失控自摔,当场死亡。经检测,张X甲血液酒精含量为168mg/100ml,交警部门认定其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其他同饮者并未以朋友身份前往死者家中探视。原告曹X、张X对此深感不满,遂委托黄贺律师作为代理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同饮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共同饮酒人是否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以及各方过错责任的划分。黄贺律师在庭审中强调,共同饮酒者之间存在合理注意义务,包括不劝酒、提醒适量、阻拦过量,以及酒后避免同饮者陷入危险、安全送达等。未尽该义务者存在过失,应承担相适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酒后驾驶机动车属高度危险活动,系基本生活常识。三被告作为死者好友,明知张X甲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却未予劝阻、制止,也未将其安全送达住所,违反了相互关照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同时,张X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过量饮酒及醉驾的危险后果应有清醒认识,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结合三被告在聚餐中的地位、作用及分开时间,应划分相应的次要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黄贺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三被告未尽到同饮者的安全注意义务,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综合考量各方过错程度,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臧X、吴X、张X乙分别按照人身死亡赔偿总额的5%、5%、4%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该判决公正合理地划分了各方责任,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