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系客车行业上市公司,其研发的“电池氮气保护系统”包含整体原理方案、压差控制模式等5项核心技术秘密。原告制定了信息资产分级管理规定,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并对相关技术文档标记“公司机密”。被告奚XX、张XX等五人原为原告或其关联公司员工,具备接触涉案技术秘密的条件。上述人员离职后,先后加入由被告奚XX创办的某公司。某公司成立后不久,即以奚XX、张XX等人为发明人申请多项专利,技术内容与原告商业秘密高度一致。同时,某公司通过官网、展会等渠道大量宣传、销售侵权产品。被告抗辩称原告未采取保密措施且涉案技术属现有技术。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六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原告某公司主体是否适格;二、涉案技术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是否属于公众所知悉的现有技术;三、各被告是否共同实施了侵害原告商业秘密的行为;四、如侵权成立,各被告应承担的赔偿数额及民事责任。被告某公司及各自然人被告辩称,部分被告离职早于技术研发时间,无接触可能,且原告研发大楼未设置独立保密区域,保密协议签订时间晚于开发完成时间,不构成有效保密措施。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某公司主导研发涉案技术并享有权益,主体适格。涉案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且原告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构成商业秘密。被告某公司申请的专利及宣传内容实质性包含了原告的技术秘密,且无法证明其独立研发。奚XX等五名被告明知保密义务,仍违反规定将技术秘密用于某公司共同经营,六被告存在主观意思联络,构成共同侵权。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业秘密的研发成本、商业价值、被告的主观恶意及侵权情节,酌定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并支持原告维权合理开支20万元。判决六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连带赔偿上述款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