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梁X与被告杨XX于2010年相识,因原告未成年即同居怀孕,双方于2016年补办婚姻登记,婚后育有四子。因生活琐事导致感情不和,原告曾两次起诉离婚。在第二次起诉被判不准离婚后,双方继续分居,感情彻底破裂。原告遂第三次起诉离婚,请求解除婚姻关系,并主张幼子由原告抚养,其余三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被告杨XX书面答辩坚决不同意离婚,称分居系为家庭生计的无奈选择,承诺将弥补家庭并挽回婚姻,但经法院合法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一是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应准予离婚;二是四名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承担问题。被告主张感情未破裂且分居系客观原因,而原告态度坚决;对于子女抚养,双方均主张抚养权,且部分子女已具备一定表达能力,需结合子女意愿及生活现状进行综合判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多次起诉离婚且态度坚决,双方未能有效沟通弥补裂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关于抚养权,法院尊重已满八周岁子女的真实意愿,并结合子女生活现状,判决幼子由原告抚养,其余三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方面,原告与被告各自负担直接抚养子女的抚养费,原告需按月支付另外两名子女抚养费各七百余元至其成年。同时,法院依法保障了双方的探望权。
【适用场景】
本案适用于多次起诉离婚、被告缺席审理、涉及多名未成年子女抚养权争议及分居事实认定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特别是对于首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再次起诉,以及子女分散由双方亲属抚养的复杂抚养权归属问题,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服务指引】
在面临婚姻危机及离婚诉讼时,当事人应注意收集并保存夫妻感情破裂、长期分居的证据。对于多名子女的抚养权争取,应重点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出发,结合子女生活现状、教育环境及子女真实意愿进行主张。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婚姻家事律师,制定科学的诉讼策略,以最大程度维护自身及子女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