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系名称为“马X座”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原告发现被告某公司在其经营的某网店中销售、许诺销售的智能马X产品涉嫌侵犯其专利权,遂通过公证购买的方式取得被诉侵权产品。原告认为被告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行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制造设备,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万元。被告某公司委托佘坚娟律师等应诉,辩称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且属于现有设计,被告未实施制造行为,产品来源合法且已停止销售。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二、被告主张的现有设计抗辩是否成立;三、被告是否实施了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针对焦点一,法院认为马X座产品设计空间较小,一般消费者容易注意到细小区别。经比对,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实质性差异,不构成近似,未落入保护范围。针对焦点二,被告提交的现有设计专利文件授权公告日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经比对,被诉侵权设计与现有设计亦不构成近似,现有设计抗辩不成立。针对焦点三,被诉侵权产品上虽标注多个生产厂商信息,但原告仅以此推定被告实施制造行为缺乏法律依据,法院认定被告仅实施了销售、许诺销售行为。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不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原告主张被告构成侵权并要求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均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万余元由原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