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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罪辩护成功|涉嫌故意杀人罪,辩护变更为过失致人死亡罪,终获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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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罪辩护成功|涉嫌故意杀人罪,辩护变更为过失致人死亡罪,终获缓刑

 

**承办团队:康蓉律师团队**

**审理法院: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法院**

 

## 案情经过

 

林X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抓获,羁押于宁波某看守所。侦查机关查明,林X与被害人王X在某市某区某小区内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发生推搡冲突,王X在争执过程中倒地受伤,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林X刑事拘留,侦查终结后以故意杀人罪移送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向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故意杀人属于刑法规定的重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旦罪名成立,被告人将面临重刑处罚。家属委托康蓉律师团队介入本案,团队第一时间向家属释X故意杀人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法律构成要件、两罪核心区分标准,告知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辩护工作重点。

 

接受委托后,康蓉律师团队多次赴看守所会见林X。林X辩解,其和王X系多年好友,仅因日常琐事发生口角、轻微推搡,并无杀害、伤害对方的主观想法,王X摔倒属于争执过程中的意外。

 

后续律师团队全面阅卷,梳理全案证据材料:监控视频证实冲突仅为言语争吵与轻微推搡,林X未使用工具,未实施高强度暴力击打行为;王X倒地系重心失衡摔倒,头部撞击地面造成致命损伤。冲突发生之后,林X没有逃离现场,第一时间拨打&nbXXXXbsp;急救电话,积极施救被害人。团队结合全部证据开展内部专题研讨,区分主观故意与过失的边界,锁定本案辩护核心。

 

在审查起诉阶段,康蓉律师团队向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提交《罪名变更法律意见书》,从主观心态、客观行为、刑法因果关系多角度论证,本案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同时提交坦白、积极救助、赔偿谅解等从宽量刑意见。

 

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庭审过程中,团队围绕定性问题、量刑情节充分发表辩护意见,向法庭申请考量对林X适用缓刑。本案办理过程中,林X家属代为向被害人家属进行经济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书面谅解;林X本身系初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具备多项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 案件焦点

 

1. **主观心态认定:被告人林X是否具备杀人的主观故意(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区分故意杀人与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

两罪关键区别在于行为人对于死亡结果所持心理态度:故意杀人中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结果发生;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人反对、排斥死亡结果,是应当预见风险因疏忽大意未能预见,最终引发死亡后果。本案林X与被害人平日关系和睦,无积怨,事后积极施救,是否能够排除杀人故意,是本案定性的核心。

2. **客观行为评价:林X的推搡行为,是否属于故意杀人的危害行为;被害人死亡结果与被告人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应当如何评价。**

3. **量刑适用:若变更罪名为过失致人死亡罪,结合坦白、赔偿谅解、初犯、积极救助等情节,是否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 裁判结果

 

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采纳康蓉律师团队主要辩护意见。法院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林X具备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仅发生轻微推搡,被害人倒地死亡属于疏忽大意引发的危害后果,公诉机关指控故意杀人罪罪名不予支持,**依法变更罪名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综合考量林X坦白认罪、案发后积极施救、家属代为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系初犯偶犯,具备稳定居所与工作,再犯可能性较低,宣告缓刑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林X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 办案小结

 

本案属于典型的此罪与彼罪争议的刑事辩护案件,侦查、起诉阶段认定为重罪故意杀人,一旦定性不变,被告人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康蓉律师团队抓住**主观心态这一定性核心**,结合客观证据、当事人事后救助表现、双方平日关系,论证排除杀人故意;同时充分挖掘全部从宽量刑情节,推动罪名变更,成功争取缓刑,当事人得以回归正常社会生活。

 

刑事辩护之中,罪名定性往往直接决定当事人的命运。辩护律师需要细致拆解证据,厘清不同罪名的构成要件边界,在每一个诉讼阶段及时输出专业法律意见,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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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蓉律师,无党派人士,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专业硕士,现任北京浩天(宁波)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创始合伙人、权益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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